关于印发《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03
关于印发《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

现将《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能,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

2021113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精神,为全面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打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营商环境,促进我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着力转变政府职能,防止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围绕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统筹谋划和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注重实效,强化监督。将提高审查实效作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中之重,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

三、审查制度

(一)审查范围。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和“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例如:政府采购程序、招标文件有无违规设置门槛等情况)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起草相关政策措施时,应根据国务院《意见》和《实施细则》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认真填写《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交法规宣教科备案存档。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局牵头实施的,由局承办机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三)工作机制。政策制定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附件2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清理评估

(一)定期清理。法规宣教科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定期开展专项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起草机构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梳理现行有效政策措施,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的清理意见,报法规宣教科汇总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二)开展评估。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在清理政策措施时,要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一并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开展评估。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起草机构可以在出台政策措施时明确评估时限,并按时限要求开展评估。未明确评估时限的,起草机构可以每三组织一次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经评估发现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情形的,应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起草机构对适用《实施细则》“例外规定”情形的政策措施,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全面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宣教科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抓好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督办与落实。

(二)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投诉举报,由法规宣教科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政策措施起草机构应对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提交必要的说明材料。经调查核实认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的,起草机构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机构,依据国务院《意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局机关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关联文件:关于印发《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附件: 表1-2.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