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州环发〔2021〕10号关于印发《恩施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07
恩州环发〔2021〕10号关于印发《恩施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732694298/2022-0094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单位: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恩州环发〔2021〕10号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07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197


恩施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恩施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建成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提升群众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指行政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指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构(建)筑物和设备,包括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其他设施。

第四条 设施运行维护应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管理、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一次建设、运行稳定、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管理和考核制度,结合实际制定设施运行维护具体管理办法,筹措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含日常运维、设施设备维修更换等经费),明确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对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的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管及考核。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按照县市人民政府或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要求,明确具体管理责任部门,负责镇级自管设施的运行维护,指导督促村级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按要求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村级组织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导下,负责村级自管设施的运行维护,把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督促新建农房污水纳管处理。加强对设施运行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或危及设施安全的行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管理设施出水水质;发改、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模式

县市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特点,确定以下合适的管理模式:

(一)委托专业运行维护单位管理模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村级组织将设施委托给专业运行维护单位管理,或者县市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代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设施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二)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和村日常管理相结合模式。终端设施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污水收集管网系统由村级组织进行日常管理;

(三)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村级组织负责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应当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章 运维要求

第十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内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接户管、清扫井、化粪池、隔油池的设置检查、日常清理、养护和维修等

(二)污水管网运行维护,包括污水接户井、污水检查井等污水井,污水管道、污水沟渠等管道,以及提升泵站的设置检查、日常清理疏通、维修等

(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栅格井、调节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非生态处理设施、配套设施等处理设施,以及户型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四)其他设施运行维护,包括标识牌、绿化、围栏、设备房等运行维护。

第十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等现象检查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等现象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等现象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等现象

(四)出水井:设施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等现象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等现象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等现象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七)标识牌、绿化、围栏、设备房:标识牌字迹清晰,绿化带美观整洁,围栏、设备房无损坏现象。

第十 运行维护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要求,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一)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定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及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报告等工作制度,定期向委托方或上级部门报告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二)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定期对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出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要求,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三)加强设施日常养护、巡查,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设施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前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委托方和州生态环境局县市分局报告。

第十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年度检修测试记录等

(四)设施设备及主要零部件采购、更换、维修台账

第十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运行维护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在24小时内向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和当地乡镇(街道)报备,并在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规定的时限完成整修。

第十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街道)或村(社区)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对运行维护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维护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设施基础信息库。支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时监控设施运行状态,建立数字化服务网络系统和平台。

第十八条严格落实设施安全生产责任,各县市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督促运行维护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运维人员人身和处理设施财产安全。

第五章 运维经费

第十县市人民政府应科学测算运行维护资金需求,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多方筹措运行维护资金,保障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二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缴费制度,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加强设施运行维护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辖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纳入县市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等实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州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并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纳入全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内容。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应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检查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对处理规模在20/日以上的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督性监测,检查结果通报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并抄送县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委托方对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村级组织自行运行维护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