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解读】来凤县2021-2022年自然灾害与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31
【问答解读】来凤县2021-2022年自然灾害与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特制定来凤2021-2022年自然灾害与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要符合哪些条件?

(一)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导致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重点救助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以及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户和受灾的农村特困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

(二)冬春生活救助对象。: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重建、住房严重损坏需维修、农作物绝收、农作物减产、家庭成员死亡失踪(或致伤致残)、家庭财产严重损失、经济作物严重损失、其他因灾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困难对象。

三、救助标准

(一)自然灾害救助标准。

1、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对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家属,按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在应急救助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不超过90天。

4、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目的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照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80平方米),分散供养五保户、孤儿户、低保户,困难优抚对象家庭(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到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不低于每户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5。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照每人不低于9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二)冬春生活救助标准。冬春生活救助重点解决受灾人员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因灾造成的基本生活困难。分类救助、突出重点。原则上按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四、操作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 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在2022年1月3日前完成)。

(二)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救助对象(在2022年1月6日前完成。

(三) 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提名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公示图片资料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2022年1月12日)。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审核公示,将审核意见、救助名单和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应急管理局。

(五)县应急管理局收到材料,及时组织审批,迅速调拨资金,实行集中打卡发放,确保在2022年1月18日前发放到户。

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拨打下方咨询电话:

来凤县应急管理局:0718-6274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