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民宗委、州财政局、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中央对地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19
州民宗委、州财政局、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关于切实做好2021年中央对地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145979X/2022-0317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恩施州民宗委 恩施州财政局 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 发文字号: 恩施州民宗发〔2021〕8号
文件类型: 通知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19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 民宗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发〔2019〕2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对地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的通知》(鄂财金发〔2021〕27号)精神,为确保资金及时、有效使用,现就2021年引导资金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享受贴息政策对象。可享受2021年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企业为《省民宗委关于确定2019年度湖北省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的通知》(鄂民宗发〔2020〕2号)、《省民宗委关于确定2020年度新增民贸企业的通知》(鄂民宗发〔2020〕17号)、《省民宗委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确定湖北省“十三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鄂民宗发〔2018〕45号)三个文件所确定的企业。

二、承贷金融机构范围。恩施州内所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

三、民贸民品贷款时间及贴息范围。民贸民品企业于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已经享受其他种类财政贴息的不得再次享受民贸民品贴息政策。2021年1月1日(含)—2021年12月31日(含)之间产生的利息可以享受贴息政策支持。

四、贴息标准。引导资金贴息率不超过2.88%。具体贴息标准由各县(市)综合贴息引导资金金额和地方财力自行确定。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五、贴息程序。鉴于2021年民贸民品贷款利息已由承贷金融机构收取,为保证民贸民品企业享受优惠政策,2021年引导资金由各县市承贷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申报,民贸民品企业获得非注册地金融机构(不含州外金融机构)贷款的,也由承贷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申报,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县(市)民宗局、县(市)财政局集中会审,审核后由县(市)民宗局进行公示(审核未通过的情况也一并公示),公示期满,县(市)民宗局将审核结果报送县(市)财政局,县(市)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付至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据实拨付至民贸民品企业。恩施市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由承贷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申报。

六、明确职责分工。

1.县(市)民宗局负责民贸民品贷款的主体资格认定,做好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资金申报资料档案等基础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2.县(市)财政局负责本级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中央支持额度和地方财力综合确定贴息标准,做好贴息资金拨付工作。

3.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负责审查贴息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贷款期限、用途、偿还、计息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应于2022年1月20日之前完成申报资料的初审,并提交县(市)民宗局组织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县(市)财政局进行集中会审。

4.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申请、发放及贷后审查的监督管理,确保贷款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收到贴息资金后及时将利息补贴拨付企业。承贷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企业准备贴息申报资料,于1月10号之前将申报资料提交当地人民银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政策宣传,推动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实落地,同时加强部门间沟通对接,形成工作合力。承贷金融机构和民贸民品企业要严格按通知要求真实、准确、及时申报贴息,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虚假申报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恩施州民宗委    恩施州财政局   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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