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民宗委关于印发《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员制工作规则》和《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其职责》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4
恩施州民宗委关于印发《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员制工作规则》和《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其职责》的通知
索引号: 01145979X/2021-4977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恩施州民宗委 发文字号: 恩施州民宗发〔2021〕7号
文件类型: 恩施州民宗发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24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恩施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各委员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恩施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员制,推动我州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员制工作规则》《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其职责》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执行。

附件:1.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员制工作规则

2.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其职责

恩施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1

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员制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需要,汇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强化民族工作协调机制,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在州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由州直相关部门组成,各委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委员。

第三条 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法宣传科承担与各委员单位的联络协调等日常事务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具体职责,确定一名与民族工作联系密切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联络员,负责具体联络协调工作。

第四条 各委员单位委员、联络员如遇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外来少数民族服务与管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推动恩施州绿色崛起(各单位具体职责附后)。

第六条 全体会议制度。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总结工作,部署任务,研究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委员单位交流经验做法,提出意见建议。

全体会议报经州政府批准,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各委员单位参加。

第七条 专题会议制度。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全州民族工作领域的专项工作,讨论落实全体会议议定的有关工作措施,沟通交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专题会议由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召集,涉及议题的委员单位参加。

第八条 议事决策制度。对事关全州民族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及其他重大事项开展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征求并整理意见,提交州政府或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作出决策。

第九条 工作计划制度。各委员单位从各自职责出发,把每年要为少数民族群众办的实事、解决的问题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年4月1日前抄送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信息通报制度。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定期向各委员单位通报民族工作重大部署及工作开展情况。各委员单位及时向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通报本单位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民族工作决策部署工作情况。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要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各委员单位在民族工作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并通过新闻媒体、单位网站等向全体委员单位及全社会通报。

第十一条 联合调研督办制度。每年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委员单位赴县(市)、民族乡(村)开展联合调研,深入民族工作一线帮助解决难题,并对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开展效能督查,推动落实。


附件2

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其职责

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在州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员单位由州直有关部门组成。具体包括: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教育局、州科学技术局、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和湖泊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应急管理局、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统计局、州医疗保障局、州乡村振兴局、州地方金融工作局、州林业局、州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恩施监管分局,共29家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编制本地区少数民族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立项;加强民族乡、村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在特色产业、民生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经济、技术、人才交流合作。

州教育局:研究制定发展民族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援助,解决民族教育发展中的特殊困难和问题;支持帮助办好各类民族学校和高等院校民族预科班,每年安排民族教育专项资金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指导、推动中小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州科学技术局: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本地区的实施,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健全科技服务体系,支持少数民族转化先进实用科技成果,提高少数民族劳动者素质和科技水平;在技术引进、科学普及、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的培训培养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地区重点倾斜。

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为民贸民品企业提供经贸信息;指导县市帮助工业企业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产业,组织实施“技改提能制造焕新”行动,推动我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奖补政策;加快民族地区信息化建设,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型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产业,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组织开展少数民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提高少数民族经营管理人员管理水平。

州公安局: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掌握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进行分裂、渗透、破坏活动情况信息,依法打击利用民族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协调处理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民族事务方面的有关问题。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协调解决民族成份更改工作中有关特殊问题。

州民政局:发展少数民族社会福利事业,会同民族工作部门共同做好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民主和社区建设、区划地名、殡葬服务、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的特殊问题。

州司法局:组织起草或审查修改本地区有关民族工作的单行条例草案;负责州政府有关民族工作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组织指导民族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指导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依法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州财政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财税政策及相关优惠政策,拟订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建议;统筹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支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按照相关政策,安排落实民族工作经费。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协调指导本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督促和协调落实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工作者的福利待遇等有关政策;在实施全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中,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对本地区少数民族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职称评聘、专家评审等给予适当倾斜;帮助做好城镇少数民族新增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介绍少数民族劳动者上岗就业,并对就业困难的少数民族劳动者实行优先扶持;指导开展民族工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决本地区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指导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

州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协调指导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负责本地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统一发布本地区重大生态环境信息;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居住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研究推动本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和推广农村住宅图集、乡村建筑风貌引导、农村工匠管理,指导做好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研究拟定本地区交通发展政策和中长期规划,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民族乡、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倾斜。

州水利和湖泊局:指导制定水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加快本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水源性工程建设、河流的综合利用与开发、农村生活用水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扶持。

州农业农村局:研究促进农村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特色农业、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科技进步、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培养新型农民、开拓农产品市场、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良种推广、农业科技示范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农民重点扶持。

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业投资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予以支持。

州商务局:支持民族贸易企业发展,为民族贸易企业提供商务信息政策便利;推进商品流通体系建设,做好线上线下产销对接服务,帮助民族贸易企业拓展营销渠道。

州文化和旅游局:结合行业工作职责,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民族知识,研究制定少数民族文化、旅游、体育、广电事业发展政策。推进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建设,优先安排民族乡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扶持民族文化挖掘、整理和传承,协助做好全省少数民族文艺汇演、湖北省少数民族文化政府奖评选等工作;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促进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打造旅游支柱产业;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建立健全全民健身组织,优先在民族乡、村加快体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协助做好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扶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少数民族体育人才培养等工作;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严格审查、禁止制作播出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广播电视节目。会同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处理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扶持少数民族卫生事业发展,帮助民族乡、村加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优先安排民族乡、村卫生院(室)建设项目;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品质量标准,依法实施中药、民族药品保护制度;帮助培养少数民族卫生技术人员,有计划地培训民族乡、村医务人员。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州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州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州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恩施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编制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协调全州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民族乡、村森林防火、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

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监管企业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指导民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科学发展。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本地区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民族企业、少数民族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者生产经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登记方面对少数民族群众创办的经济实体给予适当照顾和优惠;对民贸民品企业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给予保护;承担民族特色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州内清真食品的市场监管,协助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从严查处假冒清真、清真“泛化”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州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做好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依法发布并提供总人口统计数据和少数民族人口数据等。

州医疗保障局:做好各民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落实好国家、省有关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实好国家、省有关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给予救助。

州乡村振兴局:研究制定促进民族乡、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优惠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族乡、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中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民族乡、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支持力度,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外援项目及干部培训等方面给予照顾。

州地方金融工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措施,制定我州相关金融政策措施,引导银行机构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

州林业局:协调指导本地区农村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工作;优先安排少数民族乡、村林业建设项目;指导本地区制定林业生态建设中的发展规划;指导和帮助本地区开展绿化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对本地区林业生态建设给予积极支持。

州税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贸民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对民族乡、村的金融服务水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恩施监管分局: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各民族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州内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支持涉农银行业保险业务金融机构下沉,让普惠金融真正服务基层,更好服务“三农”;及时、有效处置州内银行业和保险业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