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依据
(一)《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
(二)《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鄂发〔2021〕12号);
(三)《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实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政策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32号)。
二、统筹整合资金范围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实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政策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32号)文件要求将涉农资金分为: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州级财政资金、县级财政资金。
三、整合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四、整合资金不能用于哪些方面
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动态弥补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注资融资平台公司或再担保公司等。
五、组织保障
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农业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的市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利川市统筹使用资金实施精准扶贫管理暂行办法》(利政办发〔2017〕24号)《利川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乡村振兴管理办法(暂行)》(利财农发〔2021〕34号)同时废止。
利川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