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08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直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恩施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州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管文〔2021〕56号)要求和《恩施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登记范围

(一)全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本单位资产的房屋和土地,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

(二)与各级党政机关共用办公院落的非党政机关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其建设资金为财政性资金投入的。

(三)历史沿革为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且资产性质没有发生变化的,现为非党政机关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

(四)因涉及政策性改革等因素,明确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

二、登记主体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明确委托机关事务部门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乡镇人民政府名下。

(三)州级以下(含州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名下。

(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三、组织保障

为顺利推进全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常务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州机关事务中心、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建局、州税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恩施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做好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的日常沟通协调、权属接收和资料归档等工作,推动全州权属统一登记工作有序实施。州财政局负责落实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经费,指导办公用房资产移交划转和后续管理。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工作流程,优化办理程序,协调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审核、办理权属登记。州住建局负责协调查询历史资料,针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人防验收、消防验收、档案验收等历史遗留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配合实施。州税务局负责协调办理免税手续。

各权属登记单位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履行本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权属纠纷和权属登记前要件办理等工作。

各县市政府要比照成立领导小组,及时安排部署本辖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

州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继续保留并更名为恩施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上级办公用房管理的有关政策,对州级有统一权属的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维修、处置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四、工作步骤

(一)摸底分类(2022年4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办公用房的形成过程、权属登记情况以及相关资料存档情况,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情况进行梳理分类。根据不同情况分类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意见,形成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办理流程。

(二)统一登记(2022年4月至2023年12月)。按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全面推进”工作原则,坚持“应登尽登、先易后难、分类办理”的工作思路,有序推进全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州级属于权属统一登记范围的办公用房,由州机关事务中心向权属登记单位出具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的书面办理通知。

1.已办理权属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单位按不动产登记程序将办公用房权属转移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以前)

2.已办理权属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单位已取得两证或只取得其中一证,办证资料齐全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要件资料,按不动产登记程序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0日以前)

3.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办公用房。对实际使用但未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其办证资料齐全的,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按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供不动产登记所需办证材料,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后,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其办证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由现占有、使用单位牵头,原建设单位配合,在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配合指导下完善相关手续或出具相关证明,将权属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0日以前)

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后,根据财政部门工作要求和流程,结合实际办理相关房屋土地资产转移。同时,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按照“办理一个、归档一个”原则做好建档管理,收集办公用房权属数据资料,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档案资料库,定期复核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同时,加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信息化管理,完善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三)总结上报(2024年1月—2024年6月)。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开展全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是解决办公用房历史遗留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是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实现高效集约使用的有效途径。各级各单位要落实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实事求是反映权属登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时间节点,按要求落实清查、报送、移交等工作,确保顺利完成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

(二)尊重历史,解决问题。本着“尊重历史、特事特办、简化手续、减少材料、降低成本”的原则,充分考虑房屋建造时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以及我州管理体制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历史遗留问题,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形成时间分阶段确定处理办法和办理流程,高效推动权属登记、资产划转等问题解决。

(三)严肃纪律,强化问责。定期开展督查检查,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对在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工作中,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慢作为、不作为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