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15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

恩施州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湖北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武银〔2020〕113号)等文件要求,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绿色金融创新推动恩施州“大生态、大交通、大旅游、大产业”发展为主线,深化绿色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有效发挥绿色金融对促进全州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创新发展。加强政府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等的统筹协调,围绕绿色经济发展、“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和“两山实践基地”建设,有效探索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途径和方式,使绿色发展得到有效的金融支持。

坚持服务实体、绿色导向。立足服务恩施州“一谷、两基地、三示范区、四大产业集群”建设和“大生态、大交通、大旅游、大产业”发展,为恩施州绿色产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充分发挥恩施州绿色资源丰富的优势,为生态资源的价值实现探索金融解决方案。稳妥有序、精准务实推进各项改革试验,切实做好因气候变化引起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发展目标。

力争3年左右,恩施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初步形成以绿色信贷为主体,绿色直接融资、绿色保险等为补充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绿色信贷增速不低于本地贷款平均增速、高于上年增速,绿色直接融资和绿色保险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功能得到更加充分发挥;绿色金融产品数量明显增加,绿色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有效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明确工作重点。

1.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支行和绿色网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绿色项目、绿色企业加大支持力度。(牵头单位:恩施银保监分局;参与单位:州地方金融局、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相关金融机构)

2.发挥政策性金融中长期投融资优势,加大政策性绿色信贷投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利用绿色金融服务传统工业绿色化转型升级,减少对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重点支持生态文化旅游、硒精深加工、生物医药、清洁能源、电子信息和新兴特色产业等绿色企业发展和绿色项目建设。(牵头单位:恩施银保监分局、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参与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局、州生态环境局、相关金融机构)  

(二)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推进绿色信贷流程优化,将绿色信贷要求嵌入信贷业务全流程。推动建立绿色贷款授权、授信、尽职免责的差异化金融服务机制,对绿色信贷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和尽职免责,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清江流域综合治理、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世界遗产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性运营、交通基础设施等绿色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参与单位:恩施银保监分局、相关金融机构)

2.开展绿色信贷产品创新,积极运用应收账款、履约保函、知识产权、林权、股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等抵质押方式,支持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融资。积极对接碳减排支持工具,探索生态保护补偿融资机制,开展能效融资、碳排放权融资、排污权融资等信贷业务,支持企业的绿色经营行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生态产品经营开发主体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牵头单位: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参与单位:恩施银保监分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发改委、相关金融机构)

(三)拓宽绿色产业直接融资渠道。

1.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优先和主要用于支持绿色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州发改委、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州地方金融局;参与单位:相关金融机构)

2.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发展一批绿色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建立完善支持绿色企业上市政策体系,对绿色企业开展直接融资进行奖励,激励和引导绿色企业上市。(牵头单位:州地方金融局;参与单位: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相关金融机构)

3.推动恩施州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围绕绿色产业、绿色项目进行投资运作,吸引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积极加入。(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单位:州财政局、相关金融机构)

(四)大力发展绿色保险。

1.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与生态环境部门合作,在煤炭、水泥、化工、制药等环境高风险领域、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开展“环保体检”,将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通报生态环境部门,为加强环境风险监测提供支持。(牵头单位:恩施银保监分局;参与单位:州生态环境局、相关金融机构)

2.引导保险业金融机构持续推进森林保险、巨灾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增品、提标、扩面。积极发展生态旅游、休闲旅游等相关领域保险产品,服务恩施州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建立“绿色理赔”通道,优化理赔工作流程,规范、高效开展理赔工作。(牵头单位:恩施银保监分局、州财政局;参与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应急局、州地方金融局、州气象局、州生态环境局、相关金融机构)

(五)完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1.根据《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做好湖北绿色产业项目综合服务平台(即“鄂绿通”平台)的推广及应用工作。(牵头单位: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州发改委;参与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地方金融局)

2.探索建立绿色金融综合统计协作机制,逐步完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产业基金等统计工作。(牵头单位: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参与单位:恩施银保监分局、州地方金融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相关金融机构)

3.推动手机支付、银行卡“闪付”等在民生领域的有效应用,发展无纸化结算支付方式,提高绿色支付服务水平。(牵头单位: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参与单位:相关金融机构)

(六)建立健全绿色金融配套机制。

1.持续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深化新型政银担合作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围绕符合条件的生态产品经营开发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牵头单位:州地方金融局、州财政局)

2.加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牵头单位: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参与单位:恩施银保监分局、州地方金融局、相关金融机构)

3.健全客户重大环境风险内部报告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与利益相关者沟通互动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稳妥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促进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牵头单位:恩施银保监分局;参与单位: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州地方金融局、相关金融机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州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恩施银保监分局、州地方金融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恩施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强化金融、财政和监管政策的配套支持,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用足用好中央、省、州面向金融机构的财税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和鼓励县市政府建立绿色金融发展基金,对绿色信贷进行风险补偿、贴息,对绿色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对绿色直接融资给予奖励。充分运用商业银行评级、存款保险费率、再贷款再贴现、宏观审慎评估框架等货币政策工具,适当提高绿色金融风险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

(三)强化人才培养。加强绿色金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引进和培养绿色金融专业人才政策,培养一批具有金融和绿色生态技术知识的复合型金融人才。进一步深化与专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金融机构的合作,深入开展绿色金融研究。建立绿色金融专家智库,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提供决策咨询。

(四)强化业绩评价。各相关部门要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绿色金融发展重点,分解落实工作推进任务。按季做好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工作,积极探索拓展评价结果运用,优化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着力提升绿色金融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