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生态设施渔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18
关于推进生态设施渔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146023X/2022-10278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州农业农村局 州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发文字号: 恩州农函〔2022〕3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1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渔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65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支持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41号)、《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发〔2022〕1号)等文件要求,“十四五”期间将组织开展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为有序推进我州生态设施渔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随着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越来越严格以及长江、清江“十年禁渔”政策的落实,养殖空间不断压缩,水产品市场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产养殖迎来了新的契机。抓住未来水产发展机遇,探索水产养殖新模式,打造山区设施水产养殖示范样板,推广生态高效无污染水产养殖,发展生态休闲观光智慧渔业,是突破山区渔业绿色发展瓶颈的重大举措。各县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试点工作,推动养殖尾水治理达标,逐步提升我州水产品供给能力,满足人民对优质水产品和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要成立推进生态设施渔业试点工作专班,分管领导亲自抓,要抓住国家、省实施新一轮渔业发展支持政策的机遇,主动与财政部门协调,强化与乡村振兴政策衔接配合,尽快落实资金,形成工作合力,加快项目推进,同时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细化工作责任

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各项工作举措,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时间节点,补助标准和监管措施,按照鄂财农发〔2021〕69号文件要求,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要建立政府引导、主体自筹、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发挥中央和省级投资的引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探索推行政府制定改造建设标准,市场主体自愿按标准改造,验收合格后适当补助的奖补模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的使用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49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2021年湖北省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鄂农办函〔2021〕156号)执行。

四、加强宣传总结

要把试点与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文旅产业等结合起来,着力打造一批可看、可吃、可玩的渔旅融合示范区,要结合不同生态区域、不同养殖品种、不同养殖方式,遴选总结一批治理成效好、养殖效益高、群众认可的生态设施渔业典型,打造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案例。推动形成一批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智能化、清洁化的规模养殖基地,促进水产养殖绿色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短视频等媒体的传播优势,及时宣传报道尾水治理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成效,凝聚渔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广泛共识。

五、主要推广模式

(一)陆基圆池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模式。该模式由陆基圆池、尾水处理系统组成,以陆基圆池为一个养殖单元,把养殖对象圈在陆基圆池内养殖,多个养殖单元组成一套养殖系统,养殖用水通过排水管道汇到集成式水处理系统,再通过相关设备去除水中残饵粪便等颗粒物及氨氮等物质,完成水质净化后进行循环利用。该模式利用信息化技术通过定制模块化的鱼池高密度养殖系统、高效循环水处理系统和物联网大数据信息化系统集成,可对养殖环境和水质实时监测、可远程控制和智能化管理,对养殖风险有效地管控,无水质忧患,从而实现生态循环养殖和近乎“零排放”。

(二)鱼菜共生种养模式。该模式以圆形池为一个养殖单元,把养殖对象圈在圆形池内养殖,多个养殖单元组成一套养殖系统,养殖用水通过排水管道汇到过滤池,通过过滤池、种植床去除水中残饵粪便等颗粒物及氨氮等物质,完成水质净化后进行循环利用。实现鱼类与蔬菜共生互补,鱼类与蔬菜品质俱优,从而达到养鱼不换水、种菜不施肥的目标。

(三)池塘“零排放”圈养模式。池塘“零排放”圈养技术是在池塘中构建圈养装置,把养殖对象圈在圈养桶内养殖;通过圈养桶特有的锥形集污装置高效率收集残饵、粪污等废弃物,废弃物经吸污泵抽排移出圈养桶、进入尾水分离塔,固废在尾水分离塔中沉淀分离、收集后进行资源化再利用;去除固废后的废水经人工湿地脱氮除磷后再回流到池塘重复使用,实现养殖废弃物的“零排放”。

各县市于3月底前将实施方案,8月底前将试点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拟开展新试点等情况报州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杨险峰

电  话:8242630

邮  箱:esznyncj@163.com

恩施州农业农村局    恩施州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