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15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1478325/2021-3018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巴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巴政办函〔2021〕24号
文件类型: 通知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0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函〔2017〕70号)和《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有关规定和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我县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相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采取有力措施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医治。

二、切实落实救助政策

(一)精准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重点救助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严格救助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的家属,按死亡人员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造成唯一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

4.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800元、500元、300 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 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4000元、3000 元、2000 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每人9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三)规范救助程序。

实行“以乡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乡镇驻村(社区)干部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积极配合,应急部门重点抽查”的核灾工作机制,加大灾情核查力度,核定灾情数据,建立灾情核查台账,为受灾人员救助提供详实依据。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进行救助:

1.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

2.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提名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救助对象。

3.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拟救助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上报的名单予以公示。

5.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审查批准后及时落实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救灾应急资金发放程序可以简化,但必须登记造册、救助对象签字、张榜公示,确保手续完备。

(四)档案资料齐全。

坚持痕迹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将灾情台账、村(社区)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审批表等相关附件资料收集齐全,装订成册,形成完备的档案资料。

(五)政策衔接有序。

1.因灾安置到乡镇福利院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其救助资金应按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福利院。

2.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受灾人员,应按程序及时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3.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纳入低保、临时救助范围。

三、切实强化工作责任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要压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应急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在调查核实灾情的基础上,制定受灾人员救助方案;财政部门要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工作;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救灾款物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侵吞救灾款物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救助款物真正用于受灾人员。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