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黄*勇、男、汉族、1970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4228************57

电      话:187*********81

住      所:湖北省咸丰县**镇**村*组

当事人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5月23日20时50分左右,当事人从位于咸丰县**镇**村*组的家里出发,当日21时00分左右到达忠建河沙坝村鱼鳞坝塘尾水处并在此处下河,沿河用电筒照射河面,使用捞兜(推移兜状抄网)自下往忠建河上游进行捕捞,在河中捕捞630米左右后上岸返回,当折返130米左右后,于当日23时04分在忠建河梁子上河段被咸丰县公安局民警及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抓获。

2022年5月23日23时04分,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抓获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穿着黑色防水裤,右手拿着用竹子做柄的绿色捞兜(推移兜状抄网)一个,左手拿着一个黑色小手电筒与一个红色塑料袋,袋子里装有当事人在现场捕捞的渔获物。

2022年5月24日1时08分,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咸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询问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当事人于2022年5月23日在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忠建河马河村梁子上河段使用捞兜(推移兜状抄网)进行捕捞的过程进行确认,并对当事人捕捞的渔获物进行清点、称重。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将现场查获的渔获物(鲫鱼4条0.625千克、沙塘鳢5条0.08千克、白条鱼34条0.705千克、泥鳅3条0.07千克)1.48千克、捕捞工具捞兜(推移兜状抄网)1个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2022年5月24日,咸丰县农业农村局对涉案渔获物、捕捞渔具进行认定,当事人使用的捕捞渔具为推移兜状抄网,不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所捕获渔获物为鲫鱼、沙塘鳢、泥鳅、白条鱼,以上鱼类均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2021第3号公告)。

2022年5月24日,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一起到捕捞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捕捞现场位于忠建河咸丰县高乐山镇马河村梁子上河段,该河段属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当事人对2022年5月23日在忠建河马河村梁子上河段使用捞兜(推移兜状抄网)进行捕捞的下河点、捕捞终点、被抓获点进行了指认。经现场测量,当事人整个捕捞距离为630米左右。

2022年5月30日,在咸丰县农业农村局、高乐山镇马河村、高乐山镇沙坝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将自愿购买的1000余尾鱼苗到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忠建河马河村梁子上河段进行了投放。

2022年5月31日,咸丰县农业农村局给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咸农(渔政)登处〔2022〕3号),当场告知当事人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渔获物和捕捞渔具的处理结果。

当事人于2022年5月23日在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忠建河马河村梁子上河段使用捞兜(推移兜状抄网)进行捕捞,现场捞取渔获物:鲫鱼4条0.625千克、沙塘鳢5条0.08千克、白条鱼34条0.705千克、泥鳅3条0.07千克。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1.受案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在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忠建河马河村梁子上河段非法捕捞事实成立;

2.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在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忠建河马河村梁子上河段实施捕捞具体过程;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当事人捕捞工具、渔获物数量及称重照片7份,证实当事人实施捕捞使用的渔具及渔获物品种、数量;

5.《咸丰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1份、《咸丰县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实对查获的渔获物、捕捞渔具处置情况;

6.《涉案物品认定书》1份,证实涉案捕捞渔具不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涉案渔获物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7.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验照片4份,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2份,证实当事人实施捕捞行为的现场状况和确切地址;

8.关于涉嫌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案的当事人自愿购买鱼苗投放修复生态的情况说明1份、鱼苗投放现场照片1份、当事人提供的购买鱼苗的送货单1份、鱼苗供应商的营业执照1份、鱼苗检验报告1份,证实当事人主动购买鱼苗进行生态修复,消除非法捕捞危害后果;

9.《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1份、证明当事人捕捞地点为禁渔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将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划为禁渔区,禁止捕捞,实行全面禁捕。

当事人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机关的调查处理并自愿投放鱼苗修复生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第180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二)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第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36》“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经农业农村局集体讨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处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鲫鱼4条0.625千克、沙塘鳢5条0.08千克、白条鱼34条0.705千克、泥鳅3条0.07千克)1.48千克。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按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指定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丰县人民政府或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丰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