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邓*明、男、土家族、1956年*月**日生

身份证号码:4228************19

电话:135******07

住所:咸丰县**镇***村*组*号

当事人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3月11日18时左右,当事人从位于咸丰县**镇***村*组*号的家里出发,扛着绑着木板的黑色橡皮汽车轮胎内胎,提着一个塑料桶和一副渔网步行了200米左右到达咸丰县曲江镇野猫河十字路村五组河段,将绑着木板的黑色橡皮汽车轮胎内胎安置在水中,坐上去后,将塑料桶夹在双腿之间,塑料桶里装着渔网,然后一边划水,一边将渔网理顺横着河面安放在河中,渔网安放完成后,当事人便左肩扛着绑着木板的黑色橡皮汽车轮胎内胎、右手提着塑料桶步行回家,计划第二天早晨再回到河里收网。当事人于2023年3月11日18时21分在回家途中在咸丰县曲江镇十字路村五组沿河公路上被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

2023年3月11日18时21分,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查获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穿着迷彩上衣,脚穿黑色的胶靴,左肩扛着一个黑色橡皮汽车轮胎内胎,内胎上一面用红色塑料带绑着一块木板,木板旁插着2个黑色手柄,黄色桨叶的船桨,另一面有水渍,明显是刚下水使用过,右手提着一个黄白相间的塑料桶。在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丁**、覃**的监督下,当事人把执法人员带到放网河段,放网地点距离咸丰县曲江镇野猫河十字路村拱桥下游约200米处,当事人划着绑着木板的黑色橡皮汽车轮胎内胎,将先前放入咸丰县曲江镇野猫河十字路村五组河段的白色网具收上岸,并将渔网交给执法人员。经执法人员现场初步确认,该网具为三重刺网,网具上没有渔获物。

2023年3月12日,经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一起测量,当事人使用的三重刺网内层网目内径为40毫米。当事人于2023年3月11日在咸丰县曲江镇野猫河十字路村五组河段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咸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涉嫌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立案调查。

2023年3月12日9时10分,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咸丰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410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当事人于2023年3月11日在咸丰县曲江镇野猫河十字路村五组河段使用三重刺网进行捕捞的过程进行确认。

2023年3月12日,经咸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将捕捞工具三重刺网1副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2023年3月13日,咸丰县农业农村局对捕捞渔具进行认定,当事人使用的捕捞渔具为漂移式三重刺网,代号:21·sch·C根据《湖北省水生动植物采捕和渔具网目管理规定》,该网具内层网目小于三重刺网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

2023年3月16日,咸丰县农业农村局给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咸农(渔政)登处〔2023〕3号),当场告知当事人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渔获物和捕捞渔具的处理结果。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1日在咸丰县曲江镇野猫河十字路村五组河段使用三重刺网进行捕捞。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1.受案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在咸丰县曲江镇野猫河十字路村五组河段非法捕捞事实成立;

2.询问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在咸丰县曲江镇野猫河十字路村五组河段实施捕捞具体过程;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4.《捕捞渔具网目尺寸现场测量笔录》1份,测量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渔具的网目尺寸;

5.《咸丰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1份、《咸丰县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实对查获的捕捞渔具处置情况;

6.《涉案物品认定书》1份,证实当事人使用网具网目小于刺网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

2023年4月13日,咸丰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农(渔政)告〔2023〕3号),当场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在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机关的调查处理并且将渔具从河里捞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第180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二)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36》“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咸丰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处人民币600元的罚款;

二、没收渔具(三重刺网1副)。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咸丰县农业农村局指定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丰县人民政府或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丰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