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JS2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6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JS2号​)

名 称: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24481

住 所:上海市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支卫清

我局建始县分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你公司安来高速渝鄂界至建始段ALTJ-2项目经理部在建始县长梁镇红石垭村的施工段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红石垭桥左线9号桥墩施工过程中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环评要求将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而是直接将钻头携带的泥浆、钻渣和废水(约2立方米)倾倒在作业面旁的河边岸坡,废水顺着岸坡进入茶园河,入河处河水浑浊呈米白色。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中铁二十四局《关于成立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来高速渝鄂界至建始段ALTJ-2项目经理部的通知》、《安康至来凤高速公路渝鄂界至建始段土建工程ALTJ-2标段施工合同协议书》、《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建始县分局来样检测报告(跃华〔检〕字20230161)》、《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建始县分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的回复报告》、项目执行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及现场照片资料等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3月10日,我局在红石垭桥左线9号桥墩施工废水倾倒处的河边岸坡进行了取样,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超标,无其他超标因子,环境危害后果轻微,鉴于你公司及时改正,对临河桩基位置加高沙袋围堰,旋挖产生的钻渣及时清运至项目弃渣场,废水抽至沉淀池进行沉淀,且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跟踪检查,9号桥墩的孔桩已完成施工,施工现场未发现钻渣,未发现生产废水外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