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JS3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6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JS3号​)

名 称:建始联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9F1PN4Q

住 所:建始县业州镇杜家坝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高健

我局建始县分局于2023年3月14日对你公司位于建始县业州镇杜家坝村二组(建始县长盛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的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沥青混凝土生产项目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建始联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现场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鉴于你公司配套建设了旋风除尘系统和布袋除尘系统对生产产生的粉尘进行收集处理,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验投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