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的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13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的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州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年6月5日

恩施州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以长江经济带和中部崛起战略为引领,紧紧围绕全省“一芯驱动、两带支撑、三区协同”区域发展和恩施州建设“一谷、两基地、三示范区、四大产业集群”总体目标,依据国家、省、州发展规划,建立权责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加快编制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形成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切实抓好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执行、监督,加快形成全州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促进全州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20年,完成恩施州、恩施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面启动其他七个县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根据需要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优化调整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实现村庄规划应编尽编;初步形成全州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分级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备案制度;推进“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审批改革。

到2025年,按照国家、省有关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要求,细化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及配套政策、技术标准。全面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机制、绩效考核机制。

到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编制恩施州国土空间规划。评估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空间规划,开展全州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识别重大风险,围绕建设“一谷、两基地、三示范区、四大产业集群”总体目标,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整体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深化主体功能分区,统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加强与发展规划的衔接,为国家、省、州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明确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为相关专项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城镇建设、资源能源、生态环保等开发保护活动提供指导和约束,构建安全、和谐、开放、协调、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美丽国土空间。(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经信局、州民宗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和湖泊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文旅局、州卫健委、州应急管理局、州扶贫办、州统计局、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州气象局、州邮政管理局、国网恩施供电公司、中国铁塔恩施州分公司等)

(二)编制县市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充分体现国家意志,以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导,落实约束性指标,精准落地主体功能区战略,统筹生态、农业和城镇三类空间(简称三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简称三线),明确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的原则,对全域范围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作出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允许规划适当留白,为子孙后代留下空间。规划成果审批后,作为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本依据。各县市可因地制宜,以一个或几个乡镇为单元确定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范围,由县市政府组织编制,也可将县市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发改委、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和湖泊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局)

(三)全面编制详细规划。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依据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全面编制详细规划,不得突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实现城市宜居、可持续发展。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由乡镇政府依据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布局和实际管理需求,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精准落地三区三线,科学安排乡村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

(四)强化对专项规划指导约束。各县市、各部门要全面梳理现有各类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要求,科学提出管控要求,明确重大项目及其空间需求。各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其强制性内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合理安排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编制或修改相关专项规划,审批前要将规划成果有关数据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制定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核对管理办法,明确“一张图”核对的程序、内容,提出数据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局、州民宗委、州人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和湖泊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旅局、州卫健委、州应急管理局、州林业局、州气象局、州邮政管理局、国网恩施供电公司、中国铁塔恩施州分公司等)

(五)建立省州县三级规划审批备案制度。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的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编制审批规划。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省政府审批;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报州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经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县市政府报州政府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县市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批准后,规划成果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逐级向上汇总报至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纳入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县市可结合恩施实际制定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发改委、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住建局)

(六)统筹协调三线划定。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适宜性评价为基础,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分,科学划定落实三线。按照生态功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优化,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以现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为基础,科学评估基础数据真实准确性、划定界线合理性、应划尽划等情况,重点识别矛盾冲突,形成评估报告及调整方案,报国家有关部委核定。按照保质保量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根据耕地质量、粮食作物种植情况、土壤污染状况,在严守耕地红线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将达到质量要求的耕地依法划入,已经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存在划定不实、违法占用、严重污染等问题的要进行全面梳理整改。按照集约适度、绿色发展要求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框定总量,限定容量,防止城镇无序蔓延。科学预留一定比例的留白区,为未来发展留有开发空间。

按照省级确定的三线总体格局和重点区域,县市组织统一划定三线和乡村建设等各类空间实体边界。加强边界矛盾协调,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协调过程中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步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州级行政区域内补划。各县市对本行政区域内三线划定和管理工作负总责,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落地。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重大战略项目等,必须严格管控,确实不可避让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报国土空间规划原审批机关审批。(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局)

(七)做好过渡期空间规划衔接协同。在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之前,各县市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等,已批准的继续按照原有要求执行。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在不突破现行规划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保护红线前提下,作一致性处理,并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以后,统一按新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发改委、州住建局)

(八)强化规划权威性。国土空间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上位规划调整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需提出规划修改建议,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合理性及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经规划批准机关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论证通过,报规划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需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实施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各县市、各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所有国土空间分区分类实施用途管制。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依据详细规划核发规划许可。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已编制村庄规划的,依据村庄规划核发规划许可;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上级下达的约束指标和用途分区类型明确准入规则。鼓励县市因地制宜创新用途管制方式和规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文物部门制定自然保护地、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地区的特殊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国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控工作部署,适时开展评估调整。(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发改委、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和湖泊局、州文旅局、州林业局)

(十)推进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以“多规合一”为基础,优化审批流程。合并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同步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并办结”;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推进“多验合一”“多测合一”“一评多用”,简化部门审查流程。(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州发改委、州林业局、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十一)监督规划实施。建立省、州、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评估预警指标体系、监测评估模型、数据共享机制、预警反馈机制。强化监测评估结果的应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督察和违法查处。结合发展规划执行情况,逐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年度体检、五年评估和重点领域专项评估相结合的规划实施评估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发改委)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加强组织领导,州政府成立恩施州国土空间规划领导小组,州长任组长,分管副州长、恩施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任副组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发改委、州生态环境局、州经信局、州水利和湖泊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长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州国土空间规划工作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审定工作方案,协调重大事宜,审议规划方案。各县市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落实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各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落实经费保障。组织、人事、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的考核评价,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价办法,组织对县市以下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形成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审计部门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内容,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全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牵头组织编制好州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县市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开展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其他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大对本行业本领域涉及空间布局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制定有利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政策,形成工作合力。

(三)注重教育宣传。组织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培训计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各级规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国土空间规划教育培训;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