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供销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12-31
州供销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改善行政管理水平,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系统内部所有具有行政检查、行政服务及其他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机构和受委托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州供销社负责组织全系统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科室、直属企业负责对各自的行政权力运行进行规范,并接受州社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
(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五)便民、高效原则。
第六条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行政职能充分发挥和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协调、高效运转。
(一)实行行政管理权动态管理制度。对机关具有的行政权力建立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权力的设定、增加、变更、转移、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设定、取消或变相增加、扩大、转移。
(二)健全行政公开制度。制定并公布办事指南,以及机关各科室工作职责及各类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在单位办公场所公示。
(三)建立完善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依法按照上级明确的职能职责,凡属方针政策性项目,全局性问题,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
(四)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工作规则,规范行政管理行为,防止交叉履职、推诿扯皮、逾期办理等现象发生。明确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压缩事项办理时限,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监督检查制度。
(一)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监管措施,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因履职失误、履职过错造成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撤销或变更的,其责任人(包括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及集体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予以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规定在给予行政赔偿后对责任人进行追加赔偿。
(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随时受理和定期组织收集社会各界、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对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行政行为的反映问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