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供销社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行使 主体 |
职权 类型 |
职权 名称 |
职 权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职责边界 | 备注 | |
1 | 州供销社 | 行政检查 | 社有资产监管 | 无 |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 第四条第十四款:联合社机关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 第三条 进一步理顺各级联社的组织管理体制: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0〕75号) 第四条第十二款:健全社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社有资产监管职责,强化社有资产监管。 |
1.告知责任:在实施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2.检查责任:检查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检查并提出检查报告。 3.处理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事项及责任人报请州社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及时予以处理,下达处理决定书;构成违法犯罪条件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监管责任:对出资企事业单位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办法。开展后续审计,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及整改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一、责任分工 省级:对省供销社及所属单位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州级:对州供销社及所属单位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对县供销社及所属单位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第四条第十四款: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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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州供销社 | 其他类-审核转报 | 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项目审核转报 | 无 |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 第二条第五款: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顺应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深刻变革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0〕75号) 第二条:加快建设新农村流通网络体系 |
1.受理责任:接收全州各县市供销社所属企业申请文件和项目申报文本。 2.审核责任:对项目申报合规性、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以及规模和标准进行审核。 3.转报责任: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项目库管理,并上报省供销合作总社审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一、责任分工 省级:根据全省农村流通网络整体规划,批复各级供销社农村流通网络建设项目,纳入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 州级: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省级。 县级: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州级。 二、相关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第二条第五款: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行程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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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州供销社 | 其他类-审核转报 | 对有关物资的收购、储备和供应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 无 |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 第四条第十三款: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2年中央储备边销茶计划的通知》(商运函[2012]88号)第三条:“从2012年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不再承担储备茶贴息资金日常审核工作,由各承储企业所在地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按上述原则核定贴息成本”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上级的许可决定,送达申报单位。 5.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初审同意转报,不同意的书面函复。 2、市级:审核同意转报。 3、县级:审核同意转报。 二、相关依据 《关于加强边销茶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供销厅经字[2012]45号)、《关于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关于下达2012年中央储备边销计划的通知〉的通知》(供销厅经字[2012]29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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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州供销社 | 其他类-行政服务 | 提供涉农培训服务 | 无 |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 第二条第四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科研院所、庄稼医院、职业院校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第六款: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 第六条第十八款: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 【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0]75号) 第三条第十款: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农民经纪人和农民技能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各地供销社培训服务对象要求,分类制定不同类别的培训方案。 2.受理责任:联合州直有关工作部门,依托行业协会,广泛动员宣传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并通知申请人参加培训的时间、地点。组织有关专业机构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相关理论及业务技能培训。需参加省级供销社培训的对象按照其培训要求确定培训对象。 3.呈报责任:将通过的合格者,按照培训方案组织培训。参加省级供销社培训的将合格者资料按要求上报省级供销社。 4.监管责任:对培训各环节介入指导,实施有效监管,确保培训达到预期效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一、责任分工 1.省级:主要负责教学任务,具体负责联系教师,购买教材,课程安排,组织考试及办证等事宜,承担授课,教材,办证等费用。 2.州级:主要具体负责组织学员参加培训,联系培训地点,并协调其他相关事宜。 3.县级:主要负责组织学员参加培训。 二、相关依据 国务院国发[2009]40号、省政府鄂政发[2010]75号,开展全省“庄稼医生”、农产品经纪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推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推进全省供销系统队伍建设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