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对涂先宏处理处罚公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24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对涂先宏处理处罚公告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涂先宏

当事人类型: 专家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2022年4月1日,“恩施州城市规划展览馆2022年度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ESZZ-202203ZC-001-1)在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为88万元。经过磋商小组成员评审,确定恩施安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成交供应商。该项目于2022年4月1日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后在该项目的监督检查处理过程中,我局从恩施州政府采购中心调阅该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相关评审资料进行调查,并组织原磋商小组复核。经调查,该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因此该项目原成交结果无效。你作为该项目磋商小组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影响了成交结果。

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处理结果

鉴于你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现本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开户行及帐号已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处理日期

2023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