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对杨莉红处理处罚公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9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对杨莉红处理处罚公告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杨莉红

当事人类型: 专家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我局收到问题线索,反映你在2020年“疫情防控隔离观察楼”项目(项目编号:ESTXZB2020-017)技术指标‘施工现场平面布置’部分,存在给其中一家供应商打满分,对其他8家公司打分均为0分的情况。我局对该项目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你在参与恩施州中心医院“疫情防控隔离观察楼”项目(项目编号:ESTXZB2020-017)评审中因受到外界干扰未依法履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自己的打分情况无法作出合理说明。

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处理结果

你在评审过程中因受到干扰存在主观倾向,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进行履职,但鉴于你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调查,且本机关未发现你收取他人财物和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现本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开户行及帐号已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处理日期

2023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