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09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732695389/2023-25268 主题分类: 减灾救灾
发文单位: 恩施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恩施州政办发〔2023〕16号
文号类型: 州政办发 文件类型: 其他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23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恩施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7日

恩施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州防汛抗旱分指挥部

2.3  州防指职责

2.4  州防办职责

2.5  州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6  州级以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7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8  工作组、专家组

2.9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准备

3.2  监测预报

3.3  预警分级与发布

3.4  预警行动

3.5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Ⅳ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Ⅱ级响应

4.5  Ⅰ级响应

4.6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应急抢险救援

5.1  应急抢险救援基本要求

5.2  应急抢险救援力量

5.3  应急抢险救援实施

5.4  不同灾害情景应急救援

5.5  应急抢险救援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人员转移保障

6.4  应急避护场所保障

6.5  供水保障

6.6  供电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保障

6.9  治安保障

6.10  物资保障

6.11  资金保障

6.12  社会动员保障

6.13  信息技术保障

7  善后工作

7.1  救灾救助

7.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7.3  水毁工程修复

7.4  灾后重建

7.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7.6  调查核实灾情

7.7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水旱及其衍生灾害,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湖北省抗旱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恩施州行政区域内由暴雨、洪水、干旱等引发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防汛抗旱应急工作第一位并落到实处。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防灾减灾救灾理念,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1.4.2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实行各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以属地管理为主,全州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防汛抗旱体系。各级政府负责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政府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负总责。各部门和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1.4.3  坚持政府主导,军地协作。坚持在政府的主导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队伍为主力军,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公众参与、军民结合、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防汛抗旱工作格局。

1.4.4  坚持科学应对,高效处置。坚持全面监测、精准预判、及时预警、快速响应,科学调度、优化配置、高效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州防指)是州委、州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州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防办)设在州应急局。州防指组成如下:

州防指指挥长:由州委书记、州长担任。

州防指副指挥长:由州委副书记、分管应急管理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州长、恩施军分区司令员担任。分管应急管理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州长任常务副指挥长。

州防指成员: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教育局、州经信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湖泊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旅局、州卫健委、州应急局、州政府国资委、州供销社、州气象局、州水文局、州邮政管理局、州畜牧中心、恩施日报社、州广电台、武警恩施州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恩施供电公司、电信恩施分公司、移动恩施分公司、联通恩施分公司、中石化恩施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恩施销售分公司、恩施机场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宜昌综合维修段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要领导为州级领导的,由第一副职担任。

州防办主任:由州应急局、州水利湖泊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州防办常务副主任:由州应急局、州水利湖泊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2.2  州防汛抗旱分指挥部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州防指下设七个防汛抗旱分指挥部,即水利湖泊防汛抗旱分指挥部、城镇防汛抗旱分指挥部、地质灾害防汛分指挥部、道路交通运输防汛分指挥部、电力通信防汛分指挥部、旅游防汛分指挥部、教育防汛分指挥部,分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州水利湖泊局、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经信局、州文旅局、州教育局。

分指挥部指挥长由州政府分管此项工作的州领导担任,分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州政府联系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分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相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分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对本部门、本行业的防汛抗旱安全负总责。

2.3  州防指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安排部署全年防汛抗旱工作;研究制定全州防汛抗旱的政策、规章和制度,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全州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及时掌握全州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抗旱减灾措施,负责全州防汛抗旱调度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指导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2.4  州防办职责

承担州防指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全州有关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并贯彻实施;组织编制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掌握全州防汛抗旱动态、水旱灾情,组织、指导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工作;组织指导防汛应急演练工作;督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江河湖库行洪障碍;负责编制中央、省、州应急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计划,负责州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汛期防汛值班及会商,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协调指导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传达并监督落实州防指有关指令和要求;组织协调全州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2.5  州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恩施军分区:根据上级命令和指示,按照州防指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指挥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

州委宣传部:负责准确把握全州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

州发改委:根据审批权限负责防汛抗旱项目资金计划、物资的安排,指导全州防汛抗旱规划工作,负责跨流域、跨县市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州教育局:履行教育防汛分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州学校、幼儿园防洪安全管理工作。宣传有关安全防范知识,切实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对危旧校舍、围墙等薄弱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对临河、低洼处的学校、幼儿园要制定转移预案,组织演练,确保安全。对师生开展节水教育,协助做好抗旱期间饮水困难学校的解困工作。

州经信局:履行电力通信防汛分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保障电力和通信安全。保证重点单位、重点设施电力和通信稳定。当因汛情发生断电和通信中断时,要立即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抢修。为应急指挥机构、重要通信抢修现场及其他抢险救灾重点单位提供临时电力供应。

州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期间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以及危险区群众安全撤离转移工作。负责保障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州民政局:负责全州福利院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防汛安全和灾后社会救助工作。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救灾捐赠活动。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

州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

州人社局:负责监督、协调防汛抗旱人才队伍建设、考核奖惩和灾后稳岗就业、技能培训工作。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履行地质灾害防汛分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地质灾害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加强对地质灾害点的监测,及时准确发布预警预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明确具体负责人,制定防灾预案,确保灾害前兆出现时,受威胁人员能及时转移到安全地带避险。参与洪水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现场指挥并提供技术支撑。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防汛抗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州住建局:履行城镇防汛抗旱分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城市、集镇内涝防汛工作,指导县市住建、城管部门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城镇排涝设施建设,及时疏通城镇排涝沟、排水管道、进出水口,确保城镇排水通畅;在城镇低洼地区、交通涵洞等地方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指导城市节约用水,保障城市饮水安全。

州交通运输局:履行道路交通运输防汛分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公路和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保证道路通畅。强化公路桥梁隧道及沿线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公路桥梁、涵洞及高危边坡路基的监测巡查,对易发生洪水、泥石流、崩塌落石、路基滑坡的部位进行重点监控。重点保障国、省主干道通畅。负责全州河流船舶、设施、港口、水上交通及相关人员防汛安全工作。

州水利湖泊局:履行水利湖泊防汛抗旱分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江河湖库的防汛安全,会同住建部门做好城镇防汛抗旱工作。指导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加强水库、水电站、堤防等涉水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组织编制涉水工程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调度运用计划、度汛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汛期对水库、水电站和各类涉水在建工程落实防汛责任人,做好水利工程信息报送、预警预报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检查和涉水工程隐患排查。负责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加强抗旱设施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大力推广节水先进技术。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调查、整理和报告农业洪涝、干旱灾情信息。督促指导农业防汛救灾、抗旱减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技术。

州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工作,参与协调防汛抗旱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市场供应工作,指导全州商贸流通企业防洪安全管理工作。

州文旅局:履行旅游防汛分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州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防洪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旅游景区及旅游线路的防汛安全检查,督促其整改防汛安全隐患,督促旅游景区、旅行社制定应急预案。在有暴雨预警时,督促景区及时,并做好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游客安全。

州卫健委: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并及时向州防指提供疫情与防治情况。

州应急局:统筹指导全州防汛抗旱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地及社会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州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州防汛救灾、抗旱减灾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州政府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州属企业防汛抗旱工作及发生汛情、旱情时州属企业物资调配协调工作。

州供销社: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组织筹备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重大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预估,对汛期气候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灾害预警,并向州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州水文局:负责河流、水库水情、土壤墒情的测报预报预警,向州防指及有关单位提供水情信息。

州邮政管理局:负责督导邮政企业做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邮政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全州邮政、快递企业落实防汛抗旱安全管理工作。

州畜牧中心:负责及时调度、报告畜牧业灾情,督促指导畜牧业防灾减灾、生产恢复和灾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调配动物防疫物资,指导灾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恩施日报社、州广电台:负责在其管理媒体上发布重要气象预报和汛情旱情通报。

武警恩施州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救灾和开展应急送水,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区和受灾区的群众,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全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应急送水等工作。

国网恩施供电公司: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和电力设施的防洪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电力保障。

电信恩施分公司、移动恩施分公司、联通恩施分公司:负责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信畅通。

中石化恩施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恩施销售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燃料供应。

恩施机场公司:负责防汛抢险救灾中的空运工作。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宜昌综合维修段:组织开展恩施州境内铁路沿线监测巡查,做好铁路沿线防洪抢险工作,保障铁路系统平安运行。

以上州防指成员单位职责如有变化,以当年州防指文件为准。

2.6  州级以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在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乡镇(街道)党委领导下,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

2.7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指挥机构,在本级或属地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突发重大险情时,党政负责同志应深入一线,视情况组建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场指挥部一般由当地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的专家组成员、工程管理单位技术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和专业抢险队、其他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抢险救援组;根据抢险需要可设置治安交通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宣传组、通信保障组、综合保障组、善后处置组等,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牵头成立。

2.8  工作组、专家组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需要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工作组,成员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指导、督促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专家组,根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作安排或防汛抗旱工作需要,进驻防办或防汛抗洪抗旱现场参与会商,为防汛抗旱指挥重大决策、险情应急处置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2.9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州防办应与应急、水利、水文、气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建、文旅、自然资源规划、经信等部门建立响应值守、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防汛抗旱形势,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和调度信息,开展联合防灾救灾综合演练、督查检查等。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准备

3.1.1  责任落实。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各县市每年汛前将防汛抗旱责任人名单报州防指备案。

3.1.2  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等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在建的防洪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1.3  预案完善。制定危险区域群众安全避险预案,修订完善江河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设施调度规程、调度运用计划、度汛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预案。

3.1.4  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料,科学配置、合理补充。重点区域、重点工程要配置足够的防汛抢险物资。易旱地区应储备抗旱所需器材。

3.1.5  通信保障。对防汛通信专网和水库遥测设施组织分级检查维修,保证处于完好状态;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确保测报站网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指令。

3.1.6  汛前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发现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1.7  风险排查。加强江河、水库及山洪灾害区域排查,对发现的风险隐患进行登记、评估、发布和整改,消除和控制风险。

3.1.8  培训演练。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专业队员及有关人员培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开展联合的、不同类型的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3.1.9  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微博、微信、公共交通移动媒体、公共交通广告等,普及防汛抗旱知识,增强全民水旱灾害防御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3.1.10  加强值守。各级防办和相关成员单位汛期按照“在岗、在职、在责”要求,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畅通。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变化,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3.2  监测预报

3.2.1  雨情信息

州气象局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及时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会商、研判,尽可能延长预见期,不断提高预报精准度,对重大洪涝灾害趋势作出预测,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和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1)常规报送:州气象局汛期每日上午9时前向州防办提供过去24小时降水实况和至少未来72小时降水预报。

(2)应急报送:当监测到降水量3小时超过100毫米且其中1小时降水量超过50毫米或者6小时降水量超过200毫米时,州气象局应将雨情信息及时报送至州防办,必要时加密报送,并滚动报送每3小时天气预报信息。

3.2.2  水情信息

州水文局应加强对水雨情的监测和预报,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下水雨情的监测、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不断提高精度,对重大洪涝灾害趋势作出评估,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和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1)汛期每日上午9时前向州防办提供重要江河主要水文站点水情信息。当江河发生洪水时,州水文局应将水雨情信息在1小时内、重要站点水位在30分钟内报州防办。当江河发生中、小洪水时,每6小时报告一次水情;当江河发生大洪水时,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情;当江河发生特大洪水时,每1小时报告一次水情。

(2)洪水预报应及时发布。如遇超五年一遇以上标准洪水时,要特别注明水位和流量值,并加密报送频次。当监测研判洪水持续上涨时,水文部门应主动与州防办联系对接。

3.2.3  涝情信息

州住建局在城市发生内涝时,及时将内涝发生区域、受灾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州防办。州农业农村局将农田内涝发生区域、受灾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州防办。

3.2.4  旱情信息

监测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土壤墒情,干旱发生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相关旱情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后期形势分析预测。

3.2.5  供水水质信息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测辖区内国控、省控考核断面和集中式饮水水源地水质信息;住建、水利部门分别负责监测城市、农村供水信息。一旦发生供水水质影响城乡生活饮用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报送至州防办。

3.2.6  险情信息

州水利湖泊局等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州防办提供主要堤防、水库(水电站)、拦河坝等防汛抗旱工程调度、运行或出险情况;大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1小时内报州防指、省防指和国家防总办,并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当区域发生工程险情时,所在地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州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1时前向州防办提供工程出险情况,并及时续报险情核实、处置等情况。

3.2.7  山洪灾害信息

州水利湖泊局应及时向州防办提供山洪灾害相关信息,密切监视可能发生山洪灾害的危险区域,及时发布预警。发生山洪灾害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州防办。

3.3   预警分级与发布

3.3.1  预警分级

预警包括暴雨预警、洪水预警、干旱预警、山洪预警、渍涝预警,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2  预警发布

暴雨、气象干旱预警由气象部门确定发布,洪水、干旱预警由水文部门确定发布,山洪预警由水利部门发布,渍涝预警由住建部门发布。各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均应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4  预警行动

预警发布后,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关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1)Ⅲ级、Ⅳ级预警期间,应加强监测、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灾害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定期发布预测结果,进行避险宣传等。

(2)Ⅰ级、Ⅱ级预警期间,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责令特定职责人员、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后备人员做好准备;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随时投入使用;确保交通、通信、排水、供电、供油等重要设施安全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水旱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洪涝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1  暴雨预警

(1)当预报将出现暴雨天气时,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将出现的暴雨量级和影响区域,为提前防范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抢排有关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3)气象部门应跟踪分析暴雨天气发展趋势,滚动发布最新天气预报,及时发布暴雨灾害预警信号,按照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的标准和流程,电话“叫应”本级党政领导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4.2  洪水预警

(1)当江河湖库即将发生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将出现的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等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湖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4.3  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实时掌握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4.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气象、水文、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水利部门要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及时发布预警并通知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

(2)山洪灾害易发区,降雨期间应加强巡逻、加密监测。每个乡镇(街道)、村(居)、组和相关单位都应确定灾害信息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向周边群众示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5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应急部门会同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建立统一的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健全防汛抗旱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范围以及应急工作的紧要程度,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将应急响应行动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4.1.2  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应急响应期间,经指挥长同意,各成员单位参与防办联合应急值守。

4.1.3  州防指负责全州防汛抗旱调度的统一指挥。州水利湖泊局负责老渡口、车坝河等大中型水库工程调度;其他河流和水工程调度由所属县市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州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4.1.4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事发地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先期处置,并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等抗灾救灾工作。

4.1.5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和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Ⅳ级响应

4.2.1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Ⅳ级响应:

(1)根据水文预报,清江(恩施水文站)发生流量超过1800m3/s的洪水。

(2)根据水文预报,清江(利川段)、溇水、酉水、忠建河、广润河中有4条及以上主要河流控制站同时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指标值。

(3)1座以上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2个以上县市发生较重洪涝灾害且启动Ⅳ级响应。

(5)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全州2个以上县市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未来24小时强降雨仍将持续;或预报未来24小时全州2个以上县市出现大暴雨天气,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6)发生全州性轻度干旱。

(7)3个以上县市出现中度干旱。

(8)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Ⅳ级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州防办组织相关部门综合分析后提出建议,州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州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信息。

4.2.2  Ⅳ级响应行动

(1)州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州长)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州防指及时将启动响应和防汛抗旱情况报送省防指、州委、州政府,并通报州防指成员单位。

(2)按照会商会要求,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响应,并及时将掌握的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及工作部署报送州防指。

(3)州防指密切注意雨情、水情、旱情和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指导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准备;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开展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及时将汛情、旱情、灾情及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州防指成员单位。

(4)因汛启动Ⅳ级响应后,监测预报部门每6小时向州防办报送一次汛情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5)州水利湖泊局指导水利工程巡查工作,密切关注水利工程运行情况,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技术支撑;组织开展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6)州应急局加强与气象、水文、水利等部门会商研判,分析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险情发展趋势,为州防指提出工作部署建议,并将会商情况通报州防指成员单位和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落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做好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巡查防守、人员避险、抢险救援等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7)州住建局督促、指导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和城市供水调度、管理工作。

(8)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加强地灾隐患巡查值守,及时通知受威胁区域群众转移。

(9)州交通运输局加强各级公路沿线和河道航线、港口巡查,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视汛情发展进行管控。

(10)州气象局做好天气预报及气象预警发布。

(11)州水文局做好水文信息监测及洪水干旱预报预警发布。

(12)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州防指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抢险救援力量按照州防指指令向有关县市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13)州防指及时发布应急响应行动信息,视情况在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新闻媒体应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旱情等预警信息,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14)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调度防汛抗旱工程。按照预案要求做出相应布防、抢险或组织防汛;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每日向州防指报告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州防指。

(15)州防指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有关县市指导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4.3  Ⅲ级响应

4.3.1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Ⅲ级响应:

(1)根据水文预报,清江(恩施水文站)发生流量超过2500m3/s的洪水。

(2)根据水文预报,清江(利川段)、溇水、酉水、忠建河、广润河有4条及以上主要河流控制站同时达到Ⅲ级应急响应指标值。

(3)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小(二)型水库垮坝。

(4)3个以上县市发生较重洪涝灾害且启动Ⅲ级响应。

(5)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全州3个以上县市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或预报未来24小时全州3个以上县市出现大暴雨天气,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6)发生全州性中度干旱。

(7)3个以上县市发生严重干旱。

(8)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Ⅲ级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州防办组织相关部门综合分析后提出建议,州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州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信息。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州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州长)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州防指及时将启动响应和防汛抗旱情况报送省防指、州委、州政府,并通报州防指成员单位。

(2)按照会商会要求,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响应,并及时将掌握的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及工作部署报送州防指。

(3)州防指密切注意雨情、水情、旱情和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指导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准备;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开展防汛抗旱抢险物资调拨;12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及时将汛情、旱情、灾情及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州防指成员单位。

(4)因汛启动Ⅲ级响应后,监测预报部门每3小时向州防办报送一次汛情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5)州水利湖泊局指导水利工程巡查工作,密切关注水利工程运行情况,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技术支撑,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开展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时通知受威胁群众避险转移;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6)州应急局组织响应期间会商工作,并将会商情况通报州防指成员单位和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与气象、水文、水利等部门会商研判,分析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险情发展趋势,为州防指提出工作部署建议;按照州防指要求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组织落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做好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巡查防守、人员避险、抢险救援等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物资调拨和监督,按照州防指要求协调调拨抢险队伍到受灾地区参加抢险救灾;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7)州住建局及时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做好城市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8)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加强地灾隐患巡查值守,及时通知受威胁区域群众转移。

(9)州交通运输局加强各级公路沿线和河道航线、港口巡查,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视汛情发展进行管控。

(10)州气象局做好天气预报及气象预警发布。

(11)州水文局做好水文信息监测及洪水干旱预报预警发布。

(12)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州防指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抢险救援力量协助受影响地区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3)州防指及时发布应急响应行动信息,视情况在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新闻媒体应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旱情等预警信息,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14)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调度防汛抗旱水利工程。根据预案要求组织布防、抢险或组织防汛,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每日向州防指报告工作情况,重大突发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州防指。

4.4  Ⅱ级响应

4.4.1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Ⅱ级响应:

(1)根据水文预报,清江(恩施水文站)发生流量超过3000m3/s的洪水。

(2)根据水文预报,清江(利川段)、溇水、酉水、忠建河、广润河有4条及以上主要河流控制站同时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指标值。

(3)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安全和公共安全;小(一)型水库垮坝。

(4)3个以上县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且启动Ⅱ级响应。

(5)根据气象监测预报,过去24小时全州4个以上县市出现大暴雨天气且预计强降雨仍将持续;或预报未来24小时全州4个以上县市出现大暴雨天气,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6)发生全州性严重干旱。

(7)3个以上县市发生特大干旱。

(8)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Ⅱ级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州防办组织相关部门综合分析后提出建议,州防指指挥长(州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信息。

4.4.2  Ⅱ级响应行动

(1)州防指指挥长(州长)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州防指及时将启动响应和防汛抗旱情况报送省防指、州委、州政府,并通报州防指成员单位。

(2)州政府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或抗旱期,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3)按照会商会要求,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应响应,并及时将掌握的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及工作部署报送州防指。

(4)州防指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旱情和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指导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准备;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及时调拨防汛抗旱抢险物资。8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核查州防指各项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和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及时将汛情、旱情、灾情及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州防指成员单位。

(5)因汛启动Ⅱ级响应后,监测预报部门每1小时向州防办报送一次汛情监测预报信息,视情加密报送。

(6)州水利湖泊局指导水利工程巡查工作,密切关注水利工程运行情况,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技术支撑,派出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开展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时通知受威胁群众避险转移;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7)州应急局组织响应期间会商工作,并将会商情况通报州防指成员单位和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与气象、水文、水利等部门会商研判,分析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险情发展趋势,为州防指提出工作部署建议。按州防指要求做好会商会协调服务工作,做好委派州防指成员单位联合工作组的相关工作。组织落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督促各地做好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巡查防守、人员避险、抢险救援等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物资调拨和监督,根据州防指要求协调调拨抢险队伍到受灾地区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8)州住建局加强调配,调动各方资源、力量投入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城区道路、下穿隧道等封停和城区供水保障。

(9)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全面开展地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已发现地灾隐患巡查值守,及时通知受威胁区域群众转移。

(10)州交通运输局加强各级公路沿线和河道航线、港口巡查,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加强交通管控。

(11)州气象局做好天气预报及气象预警发布。

(12)州水文局做好水文信息监测及洪水干旱预报预警发布。

(13)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州防指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应急车辆、交通运输、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派队伍支援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14)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或抗旱期,按照相关规定,行使相关权力。按照管理权限,调度防汛抗旱水利工程;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或排除险情,组织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相应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当地政府和州防指。

(15)州防指应加大发布应急响应行动信息力度,视情况在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新闻媒体应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旱情等预警信息,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16)必要时,州防指向省防指请求支援。

4.5  Ⅰ级响应

4.5.1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为Ⅰ级响应:

(1)根据水文预报,清江(恩施水文站)发生流量超过3500m3/s的洪水。

(2)根据水文预报,清江(利川段)、溇水、酉水、忠建河、广润河有4条及以上主要河流控制站同时达到Ⅰ级应急响应指标值。

(3)城区上游水库或大中型水库出现溃坝险情,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安全和公共安全。

(4)4个以上县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且启动Ⅰ级响应。

(5)发生全州性特大干旱。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当发生符合启动Ⅰ级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州防办组织相关部门综合分析后提出建议,州防指指挥长(州委书记)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程序并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信息。

4.5.2  Ⅰ级响应行动

(1)州防指指挥长(州委书记)主持会商,坐镇指挥,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州防指及时将启动响应和防汛抗旱情况报送省防指、州委、州政府,并通报州防指成员单位。

(2)州政府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或抗旱期,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多项必要措施。

(3)州防指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州委、州政府、恩施军分区负责同志和州防指成员率领专家组或工作组到相关区域驻守;州防指成员单位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并及时将掌握的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及工作部署报送州防指。

(4)州防指密切注意雨情、水情、旱情和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协调、督导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4小时内派出由州防指领导或成员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做好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准备;根据防汛抗旱需要,及时调拨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及时将汛情、旱情、灾情及工作部署等情况通报州防指成员单位;全面核查州防指通知、指令等的落实情况;核查和更新灾情、险情、临险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

(5)因汛启动Ⅰ级响应后,监测预报部门每30分钟向州防办报送一次汛情监测预报信息。

(6)州水利湖泊局指导水利工程巡查工作,密切关注水利工程运行情况,提供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技术支撑,立即派出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加强会商研判,组织开展重要水工程防洪调度,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时通知受威胁群众避险转移;督促指导做好水量调度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7)州应急局组织响应期间会商工作,并将会商情况通报州防指成员单位和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与气象、水文、水利等部门会商研判,分析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险情发展趋势,为州防指提出工作部署建议;做好州防指全体成员会议和紧急会议协调服务工作,做好州防指领导和成员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指导相关工作;组织落实防汛应急预案,督促各地做好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巡查防守、人员避险、抢险救援等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物资调拨和监督,根据州防指要求协调调拨抢险队伍到受灾地区参加抢险救灾,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8)州住建局全面调动资源、力量,加派人力、物力,全力开展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城区道路、下穿隧道等封停和城区供水保障。

(9)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全面开展地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已发现地灾隐患巡查值守,及时通知受威胁区域群众转移。

(10)州交通运输局加强各级公路沿线和河道航线、港口巡查,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加强交通管控。

(11)州气象局做好天气预报及气象预警发布。

(12)州水文局做好水文信息监测及洪水干旱预报预警发布。

(13)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州防指指令,指导、督促、协调本行业落实“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措施;加大投入,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应急车辆、交通运输、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派队伍支援灾害发生地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等工作。

(14)相关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按照相关规定行使权力。调度防汛抗旱工程;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相应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随时报送当地政府和州防指。

(15)州防指应加大应急响应行动信息发布力度,及时在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并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应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暴雨、洪水、旱情等预警信息,抢险救灾动态及政府指令等。

(16)必要时,州防指向省防指请求支援。

4.6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当响应前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原则上应逐级变动。其中,I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州防指指挥长(州委书记)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州防指指挥长(州长)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州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州长)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州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州长)研究决定。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边报告边核实。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主管部门。因险情、灾情较重,按管理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协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主管部门上报。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新闻媒体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凡属本级或上级领导对发布的信息作出批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并组织专班核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4.7.5  州防办接到重大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防指、州委、州政府,抄送有关部门。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进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9.2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时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江河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组织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水旱灾害发生后,水利、水文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部署,派出水利、水文技术专家组,在州防指领导下开展险情处置。

4.9.3  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河流堤防决口的封堵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  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增援,提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帮助。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需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设备,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调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及事态发展方面的信息;重大信息可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发布。

4.12.2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水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用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12.3  汛情、旱情由水利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州防指和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通过媒体宣布结束应急响应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或处置水旱灾害衍生事件。

4.13.2  防汛抗旱期间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归还;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丢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应急处置过程中取土占地、所伐林木,应在汛期结束后依法补办手续并组织复垦补种。

4.13.3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

5  应急抢险救援

5.1  应急抢险救援基本要求

5.1.1  坚持属地为主。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总负责,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5.1.2  部门协调联动。行业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快速启动应急处置,按照预案抓好落实,确保人员安全。

5.1.3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旱工作的义务,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加应急抢险救援。

5.2  应急抢险救援力量

5.2.1  武警部队和民兵为应急抢险救援突击力量。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有关规定申请调用。

5.2.2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根据州防指指令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协助当地政府实施危险地区群众的疏散转移和饮水困难群众的临时送水。

5.2.3  专业抢险队伍和社会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的补充力量,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令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2.4  抢险救援专家组根据灾害类型从防汛抗旱专家库中选取并组建,负责研究、处理灾害发生地应急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

5.2.5  非专业队伍作为应急抢险救援基本力量,根据汛情、旱情、险情、灾情需要或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令赴现场开展工程巡查和抢险救援工作。

5.3  应急抢险救援实施

应急救援实行“统一指挥、专业与社会力量联动”的应急抢险救援组织运行模式。

5.3.1  当发生工程出险、人员被困等突发情况时,工程管理或责任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并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要时直接上报州防指。

5.3.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迅速动员社会力量和调集资源,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州防指。当超出本部门抢险救援能力,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提请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协调指挥。

5.3.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人员召开会商会议,根据事态发展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援方案,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视情况派出专家组,研究处理抢险救援重大技术问题,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3.4  州防指统筹协调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调度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进行应急抢险救援。

5.3.5  抢险救援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就地调拨本级防汛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用上级储备物资。

5.3.6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为抢险救援提供物资、资金、车辆、油料、电力、通信、医疗、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5.3.7  水利部门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本行业内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

5.4  不同灾害情景应急救援

5.4.1  工程出险

当水库(水电站)、堤防、水闸等工程因洪涝出现或可能出现决口、失稳及其他险情,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和重要公共设施安全时,州防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重点如下: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2)派出工作组(含水利部门派出专家)赶赴前线,加强现场领导,指导抢险救援,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组织专业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抢险。

(4)组织相关部门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5)协调可能受影响的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督促基层政府做好受威胁区人员转移和安置。

(6)协调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遇险群众。

(7)协调社会组织参与人员转移救援。

(8)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

5.4.2  堰塞湖

由于地震、地质灾害等原因引起的山崩滑坡体等堵截山谷、河谷或河床后贮水而形成堰塞湖,可能造成大范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时,州防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重点如下: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2)派出工作组(含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派出专家)赶赴前线,加强现场领导,指导抢险救援,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对危害严重、情况危急的堰塞湖开展现场调查评估并进行动态监测,预测堰塞湖溃决时间及泛滥范围。

(3)协调可能受影响的地方政府做好危险区人员转移安置。

(4)协调组织专业救援队伍采取人工挖掘、爆破、拦截等方式引流,逐步降低水位,排除危险。

(5)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

5.4.3  山洪灾害

当强降雨导致或可能导致山区溪沟洪水暴涨,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冲毁房屋、田地、道路和桥梁,造成大范围人身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时,州防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重点如下: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2)派出工作组(含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派出专家)赶赴前线,加强现场领导,指导抢险救援,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州气象局、州水文局、州水利湖泊局提供发生山洪灾害地区的有关资料。

(4)协调可能受影响的地方政府做好危险区人员转移和安置。

(5)协调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6)组织通信技术、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

(7)做好宣传报道和信息报送。

5.4.4  城市严重内涝

当城市发生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市排水能力,致使城市低洼地区积水,地下空间遭淹浸,社会秩序严重受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州防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重点如下: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抢险救援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必要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2)派出工作组(含住建、水利、水文部门派出专家)赶赴前线,加强现场领导,指导抢险救援,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督促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要求,果断转移危险区人员,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

(4)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开展人员转移救援和调动排水抢险设施开展抽排。

(5)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疏导。

(6)协调供电部门及各用电单位加强其产权或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防止漏电事故。

5.4.5  群众饮水困难

当由于降水量少、江河来水偏枯、水库蓄水不足,现有调水、引水工程无法满足区域群众饮水需要,出现大范围饮水困难时,州防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重点如下:

(1)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部署应急供水工作,视情启动或升级应急响应。

(2)水利、住建等部门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3)调整用水结构,优先保障人饮安全,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

(4)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5)协调上下游水库、水工程和取用水单位优化水资源分配。

(6)组织实施应急调水、打井取水、筑坝拦水等其他供水方式。

(7)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开展送水。

(8)宣传节水知识,呼吁公众节约用水。

5.5  应急抢险救援结束

当突发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人员得以安全解救时,适时结束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6.1.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6.1.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将防汛抗旱通信保障的要求纳入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同时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  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抗洪抢险任务。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为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民兵应急专业救援队伍、部门和地方以及国有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和突击力量,上述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商调动。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原则上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办理。州防指组织抢险救灾需军队参加时,由州防指向恩施军分区提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抢险救灾需军队参加时,应通过县市人武部提出,报州防指、恩施军分区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紧急情况下,部队可以边行动边报告,州防指应及时向恩施军分区补办申请手续。组织抢险救灾需武警参加时,应由州防指与武警恩施州支队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所在地政府应为参加抗洪抢险的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资保障。

6.2.2  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引导扶持社会志愿者参与抗旱。抗旱队伍主要承担为临时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采取临时措施解决抗旱应急水源、管理维护抗旱设施设备等任务。

6.2.3  专家队伍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水利、地质、通信、信息、爆破等方面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3  人员转移保障

人员转移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相关单位协助实施。县市、乡镇(街道)、村(居)按照人员转移相关预案要求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4  应急避护场所保障

6.4.1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6.4.2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立标志,明确各级责任人,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做好管辖范围内应急避护场所台账,以便妥善安置灾民或需临时接受庇护的群众。

6.4.3  应急避护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场馆等公共设施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及建筑安全的条件,能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网络通信等生活保障基本设施。

6.4.4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避护场所的宣传、演练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向公众发布应急避护场所的数量、位置、容量、路线、开放情况等信息。

6.5  供水保障

供水管理部门应建立用水重点保障单位名单,优先保障机关、医院、学校、通信和应急抢险等单位的用水需求;供水管理部门(供水企业)应及时抢修受损的供水设施,必要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

6.6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港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6.8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分子,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保证防汛抗旱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防汛抢险、泄洪时的戒严、警卫工作。

6.10  物资保障

6.10.1  物资储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州防办应及时掌握防汛物资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物资品种,提高抗洪抢险的科技含量。

州防指及各分指挥部储备的州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州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应包括拦挡洪水、抢险抽排等所需的抢险物料,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所需的救生器材,抢险施工、查险排险所需常用的机具。

州防汛抗旱各分指挥部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可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需要自行制定和储备。

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防汛物资的品种及定额,由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6.10.2  物资调拨

州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如发生险情,应由险情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就地调拨本级防汛抢险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用州级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州级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需要。

州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州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州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州防办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6.11  资金保障

中央和省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国家明确的重要江河、水库的堤坝抗大洪抢大险和水毁工程修复,以及遭受严重干旱地区为兴建应急防汛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和运行费用的补助。州及各县市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6.12  社会动员保障

6.12.1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的责任。

6.12.2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水雨工情信息。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工作。

6.12.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抗灾工作的同时,按责分工,解决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6.12.4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13  信息技术保障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数字孪生、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完善州、县、乡三级互联互通的数字网络,构建防汛抗旱指挥信息系统平台,将异地视频会商系统、洪水预报与调度系统、防汛抗旱决策系统、水雨工情监测系统等进行整合,加强数据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提升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能力。

7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方的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救助

7.1.1  发生重大灾情时,事发地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7.1.2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医,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工作,并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7.1.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传染源和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7.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料消耗情况,州、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储备和当地防汛抗旱实际需求,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7.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组织突击施工,尽快修复。水毁恢复项目分级列入财政预算;属于工程量大的水毁恢复项目,分级列入基建计划。防洪工程应力争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7.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运用。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汛(旱)情结束后,经批准建设的临时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工程原貌。

7.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7.6  调查核实灾情

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州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分别对本地、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向州防指提交报告。

7.7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评价制度。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应对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不断改进完善防汛抗旱工作。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各级党委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进行表彰或表扬;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理。

9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防办负责管理和实施,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州政府批准。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水库、区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州防指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印发的《恩施州防汛抗旱工作方案》即行废止。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恩施州各县市城区河段响应指标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暴雨:24小时降雨量大于等于50毫米的降雨。按降水强度分三个等级:12小时降雨量30~69.9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50~99.9毫米的降雨过程为暴雨:12小时降雨量70~139.9毫米或24小时内降雨量100~249.9毫米的降雨过程为大暴雨;12小时降雨量大于等于140毫米或24小时内降雨量大于等于250毫米的降雨过程为特大暴雨。

大型河流:集水面积在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

中型河流:集水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至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

小型河流:集水面积在200平方公里至1000平方公里的河流。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5~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干旱灾害:因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农业旱情等级,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 (GB/T32135—2015)。

紧急防汛期:根据有关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山洪灾害:山丘区由于降水引发的溪河洪水及其诱发的泥石流、滑坡等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

突发险情: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突然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信、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突然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坍塌等失事险情前兆,重要基础设施发生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险情,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时为突发重大险情。

突发灾情:主要指由于江河湖泊洪水泛滥、山洪灾害、台风登陆或影响、堰塞湖形成或溃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本预案所称突发重大灾情是指因突发重大险情而导致的上述突发灾情。

水位:指江、湖、水库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数值,是反映河水上涨或下降的标志。防汛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证水位和汛限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2)保证水位:指保证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库在汛期防洪运用时的起调水位,每年汛前由相应权限的防汛主管部门审批核定。

(4)设计洪水位:指大坝遭遇设计洪水时,水库(坝前)达到的最高洪水位。

(5)校核洪水位:指大坝遭遇校核洪水时,水库(坝前)达到的最高洪水位,也称非常洪水位。

本预案中,“以上”包括本级或本数,“以下”不包括本级或本数。

附件2

序号

河 名

站 名

Ⅰ级响应指标

Ⅱ级响应指标

Ⅲ级响应指标

Ⅳ级响应指标

水位(m)

流量(m3/s)

水位(m)

流量(m3/s)

水位(m)

流量(m3/s)

水位(m)

流量(m3/s)

1

清 江

恩 施

Z≥417.70

Q≥3500

416.30≤Z<417.70

3000≤Q<3500

415.00≤Z<416.30

2500≤Q<3000

413.00≤Z<415.00

1800≤Q<2500

2

清 江

利 川

Z≥1072.80

Q≥750

1072.30≤Z<1072.80

640≤Q<750

1071.80≤Z<1072.30

560≤Q<640

1070.00≤Z<1071.80

360≤Q<560

3

忠建河

宣 恩

Z≥496.70

Q≥1630

496.00≤Z<496.70

1400≤Q<1630

494.80≤Z<496.00

1000≤Q<1400

494.30≤Z<494.80

840≤Q<1000

4

溇 水

鹤 峰

Z≥488.70

Q≥3000

486.20≤Z<488.70

2000≤Q<3000

484.60≤Z<486.20

1500≤Q<2000

483.19≤Z<484.60

1100≤Q<1500

5

广润河

建 始

Z≥560.50

Q≥1010

559.70≤Z<560.50

840≤Q<1010

559.10≤Z<559.70

700≤Q<840

558.30≤Z<559.10

560≤Q<700

6

酉 水

来 凤

Z≥451.00

Q≥3310

450.00≤Z<451.00

2780≤Q<3310

449.00≤Z<450.00

2370≤Q<2780

447.80≤Z<449.00

1780≤Q<2370

恩施州各县市城区河段响应指标

备注:建始城关、石板坪水文站水位采用黄海高程基准,其余均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