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平同志:
2017年3月9日,我办事处与你签订了合同编号为823-2017-0099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我办事处依约向你发放贷款资金200000.00元。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你应每月应偿还本息合计3571.56元,否则即为违约。但你自贷款发放后即开始出现逾期行为,我办事处多次催缴,至今你仍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已连续逾期7期,属严重违约。鉴于你的严重违约行为,我办事处根据合同约定的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决定:
宣布编号为823-2017-0099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贷款于2018年6月20日到期,限你于6月27日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否则,我办事处将直接划扣质押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
特此通知。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巴东办事处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