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城建筑风貌管控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29
恩施州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城建筑风貌管控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办公室:

《恩施州城建筑风貌管控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州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试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

附件:《恩施州城建筑风貌管控指导意见(试行)》

恩施州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2日

附件

恩施州城建筑风貌管控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州城设计水平、提升州城建设品质,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推进和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更好地指导恩施州城建设项目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实施,结合州城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强化城市设计引领

(一)全面深化城市设计。将城市设计贯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过程,不断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充分发挥城市设计在城市规划建设和风貌管控中的引领作用,建立城市设计与国土空间规划协调机制,构建“总体-重点片区-地块”三层次的风貌管理体系。在城市总体设计的基础上,强化城市设计在控规层面的落实,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控规有关城市建筑风貌管控的内容,明确强制性和指导性风貌管控的指标条件和管控要求。将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纳入地块规划条件,更好指导具体地块和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执行。

(二)实施分区分类管控。综合城区发展现状将恩施州城分为古城风貌保护区、民族风貌集中区、现代风貌融合区三个建筑风貌区,并按照以上分区分别对商业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在建筑布局、形态、风格、色彩、材质、景观环境等提出明确引导。

二、优化建筑布局与形态

(一)优化建筑布局。建筑布局应依山就势,坡地建筑宜采用台地式布局。居住建筑宜南北(南偏东30度至南偏西30度)朝向布置,以获得较好的冬季日照条件。临城市主干路两侧的建筑宜正立面面向道路,确需山墙面对道路的,应对山墙按正立面进行美化设计。新建居住类项目取消“路面店”“宅下店”,推行“邻里中心”的商业布局模式。临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建筑宜通过降低建筑高度或建筑退台等方式减少建筑对城市街道的压迫感。

(二)塑造天际轮廓线。城市天际轮廓线的塑造应体现高低错落、进退有序,并与城市空间形态相协调。滨水、临山、城市主次干路沿线以及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前低后高、左右错落的原则布局。高层建筑同一界面连续等高的建筑栋数不宜超过3栋。高层建筑应当成组群布局,并留出视线景观通廊和风道。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亩的高层住宅项目,应至少采用2个建筑屋顶高度层级,且各层级间相对高度差不宜小于较高一组建筑屋顶高度的20%。临近清江、带水河等重要水体的建筑,其高度不宜超过其退让河道岸线界限的距离。住宅建筑高度严格限定在80米以内。

(三)合理确定建筑面宽。限制出现超大面宽、视觉封闭的“大板楼”,滨水、临山及城市主次干路沿线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7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宜大于55米;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宜大于40米。公共建筑主体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宜大于80米;大于24米且小于或等于5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宜大于70米;大于5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长度不宜大于50米。体育馆、文化馆、展览馆等地标式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面宽可进行专项论证,不受上述面宽限制。

三、深化建筑风格与立面设计

(一)实施分区分类管控。各类建筑的风格应结合其所在风貌分区的相关要求确定,并与周边建筑风格及环境相协调。特殊项目应结合方案论证确定。

1.古城风貌保护区

古城风貌保护区以保护、改善、修缮、整治为主,建筑风貌整治和改建应遵循明清风格为主导,尽可能还原原有建筑风貌,用“城市更新”手法助推旧城复兴。

在古城风貌保护区内,禁止新增高层建筑,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尺度、材料等应与古城整体传统风貌相协调,并符合古城保护规划要求。古城风貌保护区周边应控制建筑高度、体量,预留景观视廊,新建、改建及扩建建筑风格应与古城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2.民族风貌集中区

(1)建筑风格。该片区建筑风格应体现恩施民族特色,需妥善处理未来城市集中建设与民族风貌保护、强化与协调的关系,将原有的点(建筑)、线(街道)拓展为面(片区)的集中展现,让老百姓在城市日常生活场景中,感受民族风貌与氛围的熏陶。

(2)建筑立面。

商业建筑。多层商业建筑应体现恩施民族建筑特色。高层建筑宜采用民族特色的坡屋顶、檐口、窗棂、木构细部等传统元素,尤其是近人尺度界面层的民族元素(抽象化、意象化)表达。

居住建筑。低、多层居住建筑立面宜灵活运用坡屋顶、木结构、窗棂等传统元素。高层居住建筑立面宜提取传统元素进行表达,并与周边环境协调。

其他公共建筑。宜通过屋顶、檐口、立面构件展现民族风情。

(3)建筑屋顶。新建建筑,低、多、高层建筑(包含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屋顶应采用全坡或带屋脊的不完全坡屋顶形式。

3.现代风貌融合区

(1)建筑风格。该片区建设应结合时代发展趋势,包容外来文化、延续地方传统文化、融合多元文化,提炼、精简文化元素,以符号化、概念化的方式融入片区风貌塑造,应注重内涵,避免突兀、怪异。

(2)建筑立面。商业建筑整体立面宜运用现代设计手法,营造空间适度、简洁明快的商业氛围。居住建筑外立面设计宜简洁清爽,打造整洁有序、温馨适宜的居住环境。工业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建筑屋顶。18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宜采用全坡或带屋脊的不完全坡屋顶形式,高层住宅建筑屋顶应与主体建筑一体化设计,体现建筑特色和区域天际线整体效果。公共建筑屋顶可按照自身建筑特点和要求进行设计,结合功能优先采用退台、收分等,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严控建筑立面设计。临城市主次干路、河流、公园绿地、公共广场、保护山体等城市开敞空间的住宅,建筑立面应当简洁美观,阳台、连廊应封闭设计,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应当统一隐蔽设置。鼓励统一考虑窗户顶部雨篷设计,避免后期加装对外立面效果造成破坏。

(三)注重建筑顶部设计。建筑屋顶应当考虑区域天际轮廓线效果,根据不同风貌控制区要求设计,并重视建筑屋顶的景观性和生态性。高层建筑屋顶宜采用退台、顶部收分或平坡结合等处理方式;低、多层建筑的平屋顶鼓励进行屋顶绿化;屋顶设备应当结合屋顶形式或女儿墙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建筑屋顶宜采用“平改坡”形式,协调城市新旧建筑之间的风貌差异。

(四)提升建筑架空层功能性。鼓励居住建筑底层及入口层架空,架空空间应连续集中,作为休闲、公共通道、公共活动、绿化景观等公共空间,以提高小区居住环境品质。

四、细化建筑色彩与材质

(一)协调建筑色彩。建筑色彩应延续历史风貌,展现城市特色,并与建筑功能、造型、体量相协调。基调色立足“暖白亮灰”的城市主色调,以中明度、中低艳度的无彩色或暖色系色彩为主。建筑色彩的色调、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出现大红大绿、鲜艳刺目的建筑主体色彩。居住建筑主色调为“米白”“浅灰”“米黄”等,公共建筑以“米白”“浅灰”为主。同一组建筑的主要色彩应当为同一色系,辅以不超过三种相互协调的色彩为宜,其中坡屋顶用色应采用本地传统屋面的青灰。重要标志性建筑或国家规定有统一标志色彩的建筑可不按以上要求控制色彩,但应注意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严控建筑材质。建筑材质应当选用安全、耐久、节能的高品质材料,充分利用环保科技饰材。不得使用瓷砖等易脱落、易剥离以及高反光、高色差的材料,宜使用石材、铝板、真石漆等安全、耐久材料,鼓励使用具有本地传统特色的建筑材料及新型建筑材料。相邻建筑的建筑材料应当相互协调。建筑屋面宜采用小青瓦或颜色相近的现代材料,鼓励低、多层和高层建筑的近人尺度界面采用青砖、石材等体现地域特色。古城风貌保护区保护建筑、传统建筑应“修旧如旧”,使用材质应与原有材质相统一。整治、新建建筑应以青砖、石材、仿古面砖和白色抹面为主。

五、提升景观环境与品质

(一)合理预留景观开敞面。临城市主次干路、河流、公园绿地、公共广场、保护山体等城市开敞空间的建设项目,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城市主次干路沿线的建设项目应预留不低于用地宽度20%的景观开敞面;滨水、临山区域及临公园绿地、公共广场的建设项目应预留不低于用地宽度30%的景观开敞面。一般性办公、商业等公共建筑不应设置围墙、栅栏及绿篱。新建住宅小区宜推广街区制,鼓励建设开放式小区,形成通透空间。

(二)丰富城市绿化景观。宜种植乡土树种,优化树种搭配,丰富植被色彩,保护古树名木,打造四季有花开,处处有色彩的城市文化美景。公共活动区域的绿化植被应以草坪和乔木的配置方式为主,增强绿地的开敞性和可进入性,同时强化特色景观塑造。城市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遮阴避阳的要求。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灌、花卉、地被植物相结合,没有裸露土壤,绿化美观,景观层次丰富,最大限度地发挥道路绿化对环境的改善能力。

(三)提升城市夜景亮化效果。夜景亮化设计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背景和设计理念,避免破坏原有的文化和建筑风格,要彰显山地民族风貌特色,营造风格多样、层次分明、动静结合、独具特色的州城亮化景观。重点打造清江两岸、主次干路两侧建筑和重要公共建筑、广场、公园、山体及桥梁等夜景亮化。充分考虑近期、远期规划相衔接,局部、整体效果相统筹,白天、夜晚效果相协调,融入传统文化和民族元素,增强科技感。防止夜景亮化工程过度化,提倡绿色照明、节能环保,实现高质量、低能耗的亮化效果。

六、规范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设置

(一)提升户外广告效果。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与建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天际线的重要特征。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

(二)规范门店招牌设置。严格落实“一店一牌”,文字和图案应当简洁、清晰、易于识别,规格尽量统一、造型协调。在教育科研区、行政办公区、居住区、医疗卫生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宜使用霓虹灯。牌匾标识的颜色与图案不应与交通信号或者标志标线相同或相似,其光源色及闪烁频率不应与交通指示灯混淆。同一建筑上的各个标识之间应注意色彩的搭配协调,宜避免使用高纯度、具有强烈视觉冲突的色彩搭配设计。

附图:恩施州城建筑风貌分区图

说明:本图结合《恩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城区发展现状,将现状中心城区南侧的高新区、四方坪片区及东北侧临空经济区范围纳入控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