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ES5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8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ES5号​)

当事人名称:周波

住址:湖北省恩施市新塘乡前坪村阳角坝组8号

身份证号:422801198006*****6

我局恩施市分局于2023年4月13日对你所经营的位于恩施市七里坪街道办事处桑树淌组废弃地的来料加工厂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砂石料加工项目用于制砂的厂房未采取密闭措施,制砂时产生粉尘对周边造成一定影响,场地内露天堆放砂石料约400立方米,未采取覆盖措施。存在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以及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入股协议书,砂石料出库单复印件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自行拆除部分砂石来料生产设备,主动停止砂石来料加工生产,对露天堆放的砂石料进行了覆盖,未发现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