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ES6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8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ES6号​)

当事人名称:恩施市亿发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2801700115136(1-1)

经营场所:恩施市舞阳办事处七里坪村高碑组

经营者:杨超

身份证号:422801198011*****8

我局恩施市分局于2023年4月13日对你建材厂所经营的位于恩施市七里坪街道办事处桑树淌组的砂石来料加工厂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建材厂经营的砂石来料加工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砂石料生产设备露天进行生产未采取密闭措施,场地空地露天堆放砂石料约700立方米,未采取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记录》,入股协议书,砂石料出库单复印件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你建材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自行主动停止砂石来料加工,并拆除生产设备,将厂区内露天堆放的砂石料清运出场,未发现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建材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