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恩州环责限字〔2023〕XF1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31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恩州环责限字〔2023〕XF1号​)

单位名称:秦商源新材料粉体科技(恩施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9K3EM9B

住 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朝阳寺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华

我局咸丰县分局于2023年5月24日、6月1日、6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4日、6月28日,咸丰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厂界及敏感点共4个点位分别进行了夜间、昼间噪声排放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厂界1#和2#点位夜间、昼间噪声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排放标准;敏感点3#点位夜间噪声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2类标准。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罗华身份证复印件、湖北省咸丰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复印件、原始监测记录复印件、监测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计量

器具检定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以及现场照片等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3〕XF4号)、《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3〕XF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三个月,期间降低产量50%,减轻生产负荷50%。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改方案,进一步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及敏感点噪声达标排放,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及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整改期间不得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我局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