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3〕ES3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8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3〕ES3号​)

当事人名称恩施市御景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798783804

住所:湖北省恩施市五峰山村大垭口组8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波

我局恩施市分局于2023年4月12日对你公司位于恩施市鸭子塘粑粑店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冲洗废水直接排入厂区内四个土坑中,土坑未做防渗处理且有溢流痕迹,检查现场对土坑中废水进行取样监测,6个点位中有5个点位PH值超过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大沙坝断面水质情况证明,《关于恩施市御景源商贸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存在威胁清江恩施大沙坝国控断面水质风险的报告》复印件,检测报告(编号:湖北华正检字〔2023〕第296号)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3日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3〕ES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公司于2023年7月5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8月11日上午在州生态环境局举行听证。

你公司听证事由:一是公司发现问题后积极整改,对混凝土搅拌站暂停生产,整改完成后已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整改评估;二是公司已与华新混凝土(恩施分公司)签订混凝土供货合同,已决定关停该混凝土搅拌站,不再投入生产;三是公司属州外引资进驻恩施的优质开发企业,目前系州内投资规模最大的房地产企业,自2019年新冠疫情下,公司经营举步维艰,求存困难;四是根据恩施州人民政府印发的《以控制成本为核心持续建设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措施》(恩施州政办发〔2023〕5号)第三十九条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尽量少罚、慎罚实现优化营商环境、充分保护民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五是公司社会捐赠情况。申请对该混凝土搅拌站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最低档次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恩州环罚听通字〔2022〕ES3号)及送达回证、2023年8月11日听证会笔录等为证。

经对你公司提出的听证事由进行复核,情况属实。鉴于你公司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参与慈善公益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经研究,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

户 名:恩施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190100120100011158

地 址:恩施市施州大道51号(恩施市财政局三楼)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