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州环保局关于实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24
关于印发《州环保局关于实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单位:

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州环保局关于实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州环保局关于实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

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开展作风能力建设年活动的相关要求,按照《恩施州环保局工作规则》、《恩施州环保局机关行政管理制度》和《恩施州环保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增强党员干部和公务人员的组织纪律观念,掌握工作动态,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稳妥运行,现对我局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有关制度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承办事项

  1、收到州委、州政府、州人大、州政协、省环保厅及有关部门的重要电话或书面通知,要立即转送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向局领导报告。

2、州委、州政府、州人大、州政协、省环保厅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到局属单位检查工作,承办单位必须向局机关有关科室及局领导报告。需以局名义接待要事先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统一安排。

3、以局名义邀请州委、州政府、州人大、州政协、省环保厅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参加局内活动,必须事先请示局长同意,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分管副局长、局长。

二、关于业务工作事项

  4、组织或参加建设项目环评、竣工验收或其它以局名义参加的活动等,必须事先向分管副局长、局长报告,重大活动经局长同意。

5、局属单位国有资产变更处理和重要固定资产(包括车辆、房屋等)的购置与出售,必须事先请示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同意后,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后,方可办理。

三、关于人事工作事项

  6、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干部职工的调入、调出、提拔、任用、退休、岗位变动等,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局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7、局机关、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反政治纪律、财经纪律、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劳动纪律、保密纪律等问题以及重大事故和案件,由局纪检组按程序处理。

四、关于公务请假事项

  8、局领导在工作日期间,开会或到外地调研,离开恩施市前,需先报请局长同意,并和办公室联系,以便掌握局领导的工作日程。

9、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召开会议及公务活动,需局领导出面参加,需事先与局办公室沟通,办公室登记后及时通知局领导。

10、局召开各类会议,要求参加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者,需事先报告承办单位、科室,说明原委,并经主持人同意。

11、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经局领导同意,离开恩施市或出州,均要事先告知局办公室,办公室统一登记备案。

五、关于请示、报告和意见类公文事项

  12、向州委、州政府、省环保厅报送请示、意见、报告三种文体公文,须经局办公室审核后(办公室主要审核是否有必要行文,公文文种是否准确、体例和格式是否完整、统一、规范。发文科室负责对公文的内容、文字、结构等方面的审核),由承办科室送分管局长审签,再送局长签字,方可行文。

13、向州委、州政府、省环保厅报送公文,凡属于一般业务范围内的有关活动,由分管副局长审签,即可行文。

14、请示、报告和意见,必须严格区分,不得混用、并用。“请示”公文必须一文一事,应署签发人姓名(报州环保局的请示,各县市环保局和局属各二级单位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得越级、多头主送,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州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15、报送州环保局的请示、报告和意见,一律由局办公室文书签收、登记、编号,填附“请示、报告9 7 3 1 2 4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