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市场监管局恩施州消费者委员会发布恩施州旅游市场规范经营指引(试行)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8
恩施州市场监管局恩施州消费者委员会发布恩施州旅游市场规范经营指引(试行)

为切实规范经营者行为,警示违法违规后果,引导消费者合理表达诉求,合法维护权益,助力大旅游发展,加快建设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制定本指引。

餐饮业

(一)经营者以下行为,一般不会有法律风险,并且对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有积极作用

01 从事餐饮服务,依法取得许可。餐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从业人员持有效期内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

02 倡导按菜点餐计费方式。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合理设置点菜区或者制作规范的菜单,在“按菜点餐”基础上可根据顾客需求保留“按人点餐”计费方式,两种计费方式所标示内容清楚、真实准确、醒目清晰。

03 反餐饮浪费。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管理制度,主动提供小份餐、半份餐等不同规格供消费者选择;通过标注食品分量、规格、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积极推行“分餐制、公勺公筷”。

04 提供的菜品质量质价相符。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例如:宣传“现杀活鱼”,在经营过程中保证“活鱼”兑现承诺。

05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明码标价。一是同种类不同特征的餐品、菜品或鲜活商品等实行不同价格时分别明码标价;二是食品代加工时向消费者收取加工费的,对加工费明码标价;三是在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外,可由消费者另行选择的餐饮具和餐巾纸,且需要另行收费的,对这类餐饮具和餐巾纸明码标价;四是先由消费者根据个人需要点食材,再将食材制作成最终餐饮产品的,对各种食材分别明码标价,如标明面食可额外加料的价格。

06 诚信经营,不做“价格刺客”。一是采用提示标签、大字体或显著色差等有效方式,对于需要向消费者特别提醒的价格信息进行强化标示。例如,农家土鸡价格较高,强化标示农家土鸡的价格及相关信息,供消费者自由选择。二是通过实物或样品展示、图片或文字描述等方式,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计价单位进行说明。例如,对餐品、菜品以“份”作为计价单位时,对“份”具体的量作细化说明。三是不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例如:宣称其菜品打折销售,提前告知“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类的前置条件。

(二)经营者以下行为,将扰乱市场秩序,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1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02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03 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住宿类

(一)经营者以下行为,一般不会有法律风险,并且对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有积极作用

01 酒店客房预订成功后,无特别约定不临时涨价。酒店客房预订成功之后,消费者、经营者按预订合同约定执行。如双方对于价格变动有特别约定,按照特别约定执行,如无特别约定的,经营者继续执行预定合同约定价格。

02 经营者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营者及时为消费者办理入住、退房等手续,提供约定类型房间,按照约定数额收取房费。如经营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房间,应当及时与消费者取得联系,主动沟通、解释,提供调换房间并退还差价、退还房费、帮助联系其他酒店客房、给予适当赔偿等解决方案,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如消费者违约的,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如不予退还定金、扣减相应房费等)或赔偿损失。

03 真实描述房间与周围环境。通过网络销售客房时,描述客房所使用的文字表述或照片如实反映房间与周围环境。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例如,使用图片或文字展示的住宿环境与实际上向消费者提供的保持一致。

04 需另行收费的服务或商品明码标价。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收取未标明价格以外的费用。如在经营场所提供棋牌、游泳、养生保健等服务或者餐饮、食品、卫生用品、洗漱用品、饮料、烟酒茶等各类商品,需要另行收费的,对这类服务和商品明码标价。

05 节假日或旅游旺季住宿经营者涨价要合理。旅游旺季和重要节假日期间,住宿业经营者根据运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制定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浮动,不任意加价销售。住宿业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和网络交易平台上,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客房价格及计价方式。

(二)经营者以下行为,将扰乱市场秩序,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1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

法律责任: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法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03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04 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第十四条。

景区景点

(一)经营者以下行为,一般不会有法律风险,并且对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有积极作用

01 严格执行景区公示门票及二次消费项目价格。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有另行收费项目的,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景区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并严格执行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减免优惠政策。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消费者自由选择购买单项门票或者套票。景区提高门票价格提前六个月公布。

02 平等对待不同购票渠道消费者。针对不同销售渠道出售的票证,经营者在售票时提前告知消费者所售票价与标准票价的差额等因素规定的不同使用规则,并明确记载在票面上。经营者在核验消费者出具的有关票证时,仔细核对票证使用规则,除售票时明确作出使用限制外,遵循“同票同权”的原则给予优惠票证与正常售价票证同等待遇。如消费者与经营者就票证使用规则产生争议,经营者应当积极与消费者进行沟通、解释,努力通过协商解决。

(二)经营者以下行为,将扰乱市场秩序,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1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02 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旅游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价格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商贸业(含旅游购物场所)

(一)经营者以下行为,一般不会有法律风险,并且对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有积极作用

01 明示价格促销信息。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时,显著标明条件;通过打折、减价等方式促销时,真实准确地标明打折的具体计算办法和减价的标准等具体信息。如标示“原价”,应该为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或者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为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02 落实制作前确认制度。对于现场即时制作的手工艺品,在销售前向消费者确认明细及总金额,待消费者同意后再制作。

03 不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计价单位。对某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时,使用不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计价单位,不通过小的计价单位,让消费者觉得价格较低。例如,对绿茶、藤茶等散装食品,建议使用500克的计价单位。

(二)经营者以下行为,将扰乱市场秩序,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1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

法律责任: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法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03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04 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五条,《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类

(一)经营者以下行为,一般不会有法律风险,并且对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有积极作用

01 经营者做好价格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举报电话“12315”等。

02 严格执行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优惠政策。对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经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二)经营者以下行为,将扰乱市场秩序,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1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02 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依据: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特别说明

本指引为指导性意见,未提及的事项和领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指引由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恩施州消费者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