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示范带头作用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24
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示范带头作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全军环办,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原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十一五”以来,全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模范城市”)是全国城市科学发展的杰出代表,是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城市的优秀典范,在强化城市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示范作用。为进一步强化模范城市示范带头作用,现就新形势下创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环境准入,促进城市科学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在自然资源开发、区域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等领域,以及重要产业基地建设过程中,特别对化工石化类项目需依法开展规划环评。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在城市市域范围内坚决控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的建设,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现象;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按照《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各市要按照我部对重污染行业环保核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稀土、制革、铅蓄电池、柠檬酸、味精、酒精、淀粉和淀粉糖等行业工业企业环境监管。

二、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要紧密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这一中心,加大投资力度,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和执法监察能力建设。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城市空气质量现状,使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与公众直观感受相一致。加大灰霾研究和防控力度,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率先开展PM2.5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全指标监测。模范城市及创建城市须在1-2个现有空气监测点位中开展PM2.5监测,监测方法采用通过检验的β射线法或微震荡天平法(TEOM)。PM2.5监测工作情况将作为我部开展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前提。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建立备用水源地和完备的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体系,每年进行饮用水源地水质全监测全分析。加强城市环境设施建设,特别要扎实做好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和中水回用管网的配套建设,要确保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无害化处置、垃圾填埋场(包括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渗滤液得到深度处理并达标排放。

三、毫不松懈抓好环境安全保障,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防治指导意见和重金属“十二五”规划有关要求,切实落实我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要求,全面排查全市域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和危险废物产生、处置企业的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凡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一律立即撤销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递交考核验收申请的城市,退回其考核验收申请,一年内不予重新受理;已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停止其后续工作程序。

  四、强化创模规划编制工作,发挥规划对城市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引领性作用。各创模城市要高度重视创模规划编制工作,突出城市特点,深刻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压力,深入查找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差距,准确预测未来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发展趋势,明确阶段目标和总体目标,拟定保障措施,明确责任主体,牢牢把握规划确定的路线方针,扎实完成既定目标,切实解决城市公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创模城市编制规划通过我部组织的规划评审后颁布实施,方可向我部9 7 3 1 2 4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