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安康至湖南吉首高速公路湖北境内恩施至来凤段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24
关于陕西安康至湖南吉首高速公路湖北境内恩施至来凤段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

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

你所《关于申请确认陕西安康至湖南吉首高速公路湖北境内恩施至来风段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已收悉,陕西安康至湖南吉首高速公路湖北境内恩施至来风段环境影响评价应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执行

1、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2、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

3、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城区执行2类标准,国道G209和省道s248两侧35米以内执行4a类标准。学校和医院等敏感点室外昼间按55分贝,夜间按45分贝执行。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1、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2、禁止废(污)水直接排入河流,排入农田灌溉污水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中的相应标准;

3、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

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