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24
关于印发《恩施州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恩施州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

恩施州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程序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州环保局环境信访工作管理,规范环境信访工作程序,提高环境信访工作办事效率,根据《信访条例》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访办法》及省环保厅环境信访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州环境信访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州环保局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信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为州环保局负责信访日常工作综合机构,各科室和局属二级单位均有承办信访工作的职责和义务。局信访办公室归口局办公室管理,信访办主任由州环保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州环境监察支队队长兼任副主任。

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州环境监察支队安排专人兼任,其主要工作职责为:负责环境信访受理、登记,参与信访案件调查,起草州环保局自办信访件及各级转办和交办信访案件回复文件,督办下级环保部门信访案件办理进度,报送各级转办和交办信访件回复文件,承担环境信访统计。

第三条  信访案件的受理。

(一)信访人来访的,由信访办公室接待,接访人员不少于2人。接访人员应认真听取信访人反映的事实及诉求,并作好记录,由信访人签字认可。必要时可请局领导参加接访。

(二)局办公室接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投诉的,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转交信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按照局领导意见安排信访工作人员受理登记。

(三)信访人采用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由信访工作人员撰写基本情况材料,送信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局领导签批后由信访办公室按照局领导批示安排信访工作人员受理并作好登记。

第四条  各级转办和交办信访案件的受理。

(一)对各级转办、交办的环境信访件,由局办公室进行来文登记,填写来文处理单,报经局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后转交信访办公室。

(二)信访办公室在接到局领导签署意见的办理件后,应及时安排信访工作人员按照处理要求和时限填写环境信访处理单,1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完成受理及登记事项。

(三)信访案件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分类处理,由信访办公室依法按程序进行办理;需交县市环保局办理的信访案件按照第六条办理。

第五条 州环保局直接办理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

(一) 对本级办理的环境信访案件,信访办公室自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局领导意见,组织支队或机关有关科室人员组成信访办理专班,研究提出初步办理方案,明确相关办理人员责任。

(二)信访办理专班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好现场调查及取证工作,进行案情分析,拟定处理方案,确定下步工作方向。

(三)对一般环境信访案件,且污染程度较轻、社会影响较小的环境投诉,尽可能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在规定时限内行文上报办理情况。

(四)对重大环境信访案件,且群众反复投诉、污染危害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立案,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报经局分管领导签批后,按照现场调查取证情况,填写《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表》,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行文上报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

第六条 州环保局转交县市环保局办理信访案件程序。

(一)转县市环保局办理的信访案件,应于受理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交办,并一次性告知办理要求。

   (二)信访工作人员向县、市环保局交办信访案件时,先电话9 7 3 1 2 4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