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5
关于印发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473735/2020-9638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文件类型: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1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鄂市监竞争函〔2020〕127号)和《州市场监管局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有关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及范围

(一)时间:2020年7月下旬至2020年12月底。

(二)整治范围:全县商业银行、水电气经营主体、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涉企收费行为。

二、整治重点

(一)商业银行等企业融资相关收费

重点查处商业银行不落实小微企业“两禁两限”政策,违规收取有关信贷资金管理费用,利用贷款强势地位捆绑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将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转嫁给企业承担的行为。

(二)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性收费

1.供水、供气企业价格行为。自2020年1月1日至7月30日,营保供企业、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下调10%执行情况。

2.供电企业价格行为。自2020年2月1日至7月30日,现执行大工业电价(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单一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的电力用户,除高耗能行业电力用户外,电网企业是否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3.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自2020年2月1日至7月30日,各转供电是否将电价降价部分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三)政府部门下属涉企收费行为

督促各行政机关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严厉查处行政机关将其应当委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的行为。涉企收费中是否存在下列乱收费行为:

1.擅自制定收费标准的;

2.不执行规定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的,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延长收费时限、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3.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停止执行的收费标准仍然收费的;

4.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

(四)加大对行业协会收费监管

重点对具有法定职责、承担行政部门委托或授权职能、与政府部门尚未脱钩的行业协会进行抽查,严厉查处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服务并收费等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阶段性降低水电气价格政策专项检查,按照《州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阶段性降低水电气价格政策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政策,重点督促转供电主体将降价优惠传导给终端用户(实施时间:2020年7下旬至8月底,其中7月20日至8月1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

(二)逐项对照审计署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中《2019年第四季度跟踪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2019年第四季度政策跟踪审计发现的违规收费转嫁费用等问题情况》涉及的违规收费问题,在辖区范围内举一反三,检查否存在类似问题,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严肃处理,督促整改到位(实施时间:2020年9月)。

(三)根据省局、州局下达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开展商业银行、行业协会收费行为双随机抽查,严厉查处商业银行、行业协会违规收费的行为(实施时间:2020年9月至10月)。

(四)开展规范政府部门下属单位收费行为专项检查,严格落实《恩施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严厉查处清单外收费行为(实施时间:2020年11月)。

四、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要切实把涉企收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抓好抓实,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此次整治任务。

(二)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局长喻红平为组长,党委委员、总工程师于正荣,党委委员、副局长梁冰为副组长,各监管所、市场股、执法稽查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股。

(三)强化舆论监督。全面梳理涉企优惠政策,特别是疫情期间,国家、省和各地各部门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涉企减税降费政策,全面收集汇总相关政策和减免优惠标准,以简明易懂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并督促涉企收费主体依法规范向企业公示。充分发挥12315平台作用,提高投诉举报处理效率。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发挥震慑作用。

(四)强化部门协同。要加强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联动,明晰职责任务,监管责任,开展联合监管,不断提升治理效能。

(五)按时上报信息。每个阶段结束后,各监管所应按文件要求及时向市场股上报相关信息和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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