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鹤峰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4
关于征求《鹤峰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保护我县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持水体生态平衡,保护市民安全及市容市貌,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鹤峰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为15天,社会各界可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信函邮寄: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161号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刘洋  15387288598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长期以来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鹤峰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4日



鹤峰县天然水域垂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我县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持水体生态平衡,保护市民安全及市容市貌,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全部天然、人工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天然水域是指天然形成的江、河、湖泊等;人工水域是指人工开挖的运河、水库等。

第四条  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

禁钓区、禁钓期之外,可以进行娱乐性垂钓。娱乐性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不以交易获利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的垂钓行为。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垂钓管理工作。乡镇、行政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垂钓管理。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管执法工作。

第二章  禁钓区、禁钓期管理

第六条  下列区域划定为常年禁钓区:

(一)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城镇、集镇饮用水库由坝体至上游一公里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5条)

(二)容美镇城区河道、亲水走廊;

(三)其他依法划定的禁钓区。

第七条  下列情形划定为禁钓期:

(一)增殖放流期间,增殖放流点上下游10公里水域、鱼苗投放结束的次日起3个月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二)水库、塘堰坝体整修期间,放水之日至整修结束。

(三)其他依法依规划定的禁钓期。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禁钓区和禁钓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涉渔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护渔员管理。

第十条  垂钓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垂钓人员不得驾乘“三无”船舶、自用船只和进入危险的垂钓区域和垂钓点从事垂钓作业。

第十一条垂钓人员在适钓区或适钓期应遵守“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规定作钓。(《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十二条  垂钓人员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垂钓结束后应当将垂钓点位各种废弃物回收带离,集中投放到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三条垂钓中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误钓后应当及时放回水体(外来物种除外)。

第十五条  在适钓区或适钓期禁止下列垂钓工具和垂钓行为:

(一)使用2支及以上钓竿;

(二)使用2枚及以上鱼钩和翻板钩、串钩、爆炸钩、鱼枪、锚钩、探鱼器等钓具;

(三)使用有毒有害饵料;

(四)使用泥鳅、小鱼、虾等活体水生生物;

(五)严禁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上进行垂钓;

(六)严禁垂钓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省级保护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垂钓行为。

第十六条钓获物中有怀卵亲体、一、二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品种,应当当场放生。

经营钓获物视同生产性捕捞。

第四章  垂钓管理分工

第十七条  鹤峰县垂钓监管工作由以下单位或机构分工负责: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垂钓的行为;

(二)生态环保部门依法负责饮用水源地垂钓及垂钓污染的监管执法工作;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垂钓渔获物经营的监管执法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负责对违规使用自用船只垂钓行为监督查处;

(五)公安部门负责办理非法垂钓涉嫌犯罪案件,维护垂钓区域治安秩序,配合其他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六)江坪河库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江坪河库区范围内垂钓巡查监管工作;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工作,按规定组建护渔队伍,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其他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