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鹤峰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2
【解读】鹤峰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情况

1、2018年4月18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峰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鹤峰政规〔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印发执行。

2、《办法》实施以来,为全县需要征收的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特别是在鹤峰县中心医院片区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走马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生资片区合同变更、中村大桥等新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康岭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让未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附属设施在征收过程中得到了规范合理的补偿。

三、主要修改内容

1、因全县机构改革,单位合并后部分单位名称发生了变化对所涉及单位的名称进行修订。

2、按县人民政府取消证明的相关要求,对部分提供证明的要求进行修订,将“第九条第四项的“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第五项的“两名及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出具的证明材料。

3、拟将“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有效期为5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鹤峰县征收办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