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25
鹤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适用范围 2

1.4 工作原则 2

1.5事件分级 3

2组织指挥体系 6

2.1指挥机构 6

2.2现场工作小组 9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13

3.1 预防 13

3.2预警 14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15

4应急响应 18

4.1响应分级和启动 18

4.2响应措施 20

4.3响应终止 21

5后期处置 23

5.1事件调查 23

5.2损害评估 23

5.3善后处置 23

5.4总结评估 23

6应急保障 25

6.1 预案保障 25

6.2人力资源保障 25

6.3装备物资保障 25

6.4技术保障 25

6.5医疗卫生保障 26

6.6交通运输保障 26

6.7通信保障 26

6.8基本生活保障 26

6.9单位联动保障 26

6.10宣传培训演练 26

6.11资金保障 27

7奖励与处罚 28

7.1奖励 28

7.2处罚 28

7.3监督考核 28

8附则 29

8.1 名词解释 29

8.2 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29

8.3 预案解释部门 29

8.4 预案实施时间 29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鹤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4424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111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修订,20181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修订,自20181026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订,自20181229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20429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201911日施行)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65日起施行);

9)《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8日发布并实施);

10)《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1229日施行);

1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51日起施行);

12)《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1531日起施行);

13)《关于印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的通知》(环应急[2020]28号);

1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5)《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环办〔2015297号;

16)《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规定〉的通知》(鄂环办〔202045号);

17)《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

18)《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1号,202115日)

19)《恩施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恩施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22)《鹤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鹤峰县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及指导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本预案不适用于核与辐射污染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并遵循如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为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级管理,充分发挥单位的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3属地为主、协调联动。

强化单位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环境应急快速反应能力,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危害的特征,充分发挥单位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4)依靠科技,依托专家。

整合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发挥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积极作用。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重视专家在环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得到科学、有效处置。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

1.5.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域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江水域大面积污染,或本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级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镇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当发生或即将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鹤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长担任,组织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负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局长担任。

2.1.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鹤峰县县长

副总指挥:鹤峰县分管副县长

成员:县应急管理局、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气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鹤峰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鹤峰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等有关单位(依据事件类型可临时增加)和所辖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园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领导。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2)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县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研究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2.1.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具体负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修订;

3)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4)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县政府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办理和督促落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

2.1.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组织制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梳理、分类,第一时间向各责任单位提出预警通报;负责建立和管理环境应急专家库,与有关单位共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损害后评估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参与应急能力建设项目规划和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做好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运输工作,制定人员疏散和事件现场警戒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调集警力参与救援;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法医鉴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财政专项经费的筹措、拨付和监督使用;支持应急监测、应急救援队伍及能力建设。

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负责将地质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按照单位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燃气行业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单位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将所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路交通事故污染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按照单位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水运交通设施抢修,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水利设施及相关库区水量调度造成水位和水质变化、农业面源、农业生产活动等原因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按照单位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制定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相关环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的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统计和评估以及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参与涉及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受环境事件影响的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的救助转移以及伤亡原因鉴定、损失量的统计与评估;参与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监督指导受污染和死亡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牲畜的无害化处理。

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参与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河流、水库相关参数;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县水文站:负责提供河流、水库水文参数。

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参与涉及牲畜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牲畜的救助转移以及伤残和死亡原因鉴定、损失量的统计与评估

县林业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件和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负责受环境影响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参与相关环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中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统计与评估以及赔偿纠纷的处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参与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依法依规查处取缔无执照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做好有关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调度及协调工作。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城市环卫设施以及城市环境管理方面如道路扬尘、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组织环卫设备配合专业清理清除污染物。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本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做好本预案与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协调武警、消防救援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做好现场处置、救援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会同有关单位管理、协调和指导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报信息,为及时预警和处置环境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县电力公司: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电力供应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受污染河流流域水电站的调度工作,核实涉及企业用电清单,对非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县自来水公司:参与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开展突发性水源污染事故处置工作。

中国联动、中国移动、中国电信鹤峰分公司:负责架设现场通讯网络并负责维护,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分享防范和预警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各自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指定专人对接各应急工作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县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单位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2.2现场工作小组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新闻宣传、社会维稳、专家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技术专家组:由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聘请环境监测、化工、环境影响评估、水、大气、土壤、地下水以及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水利、水文、地质、农林、气象、矿山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

2)现场处置组:

牵头单位: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

组成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等单位。

职责: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路径;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武警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等。

  1. 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

成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单位。

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1. 医学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组成单位: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乡镇卫生院等单位。

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或协助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1. 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组成单位: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

职责:负责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现场供应。

  1. 新闻发布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等单位。

职责: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收集分析县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1. 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组成单位: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

职责:组织受威胁人员按规定的途径、方式疏散到安全紧急避难场所,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鹤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结构详见下图。

2鹤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结构框图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1.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及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局气象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分工如下:

  2.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负责企业排污引起的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会同水利、气象等单位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以及饮用水源污染的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 交通、公安部门负责交通事故、危险品运输引起的污染事件(包括危险品运输过程中泄漏、爆炸)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4.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农业外来生物入侵、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畜禽动物病毒泄漏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5.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三级和四级生物防护实验室泄漏事件、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泄漏事件、饮用水环境卫生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及预警信息监控。

3.1.2风险预防

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要求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3预防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县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或修订县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开展污染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3)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加强源头防控,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其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5)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6)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7)加强环境应急研究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事件。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黄色预警由州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事件。蓝色预警由县政府发布

跨省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省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2.2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确定预警级别、依级发布预警信息。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2.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和有关单位报告相关信息。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影响消除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

终报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单位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涉密信息通过机要传真、光盘等报送;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接到通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3.4信息报告追责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和启动

4.1.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有关规定相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2分级响应启动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Ⅰ、应急响应,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报告。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启动级应急响应,成立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报告。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详见下图。

1鹤峰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和有关单位报告。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单位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调整和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治污染蔓延扩散。根据污染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采取、停产措施。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事故发生地属于公共区域时,由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立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镇(园区)及相关部门、单位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取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3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5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医疗条件。

4.2.6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的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7维护市场稳定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4.3响应终止

4.3.1终止条件

当应急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4.3.2终止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单位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1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按《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成立调查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调查处理。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向县政府和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管理要求执行

5.2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响应终止后,县政府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参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执行。

5.3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并实施;做好受灾人员的补助、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保证社会稳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5.4总结评估

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要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州政府组织实施应急过程评价。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由恩施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负责编制,并于应急终止15天内报州生态环境局。

编制依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公众反应等。结论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流失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6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人力资源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应急力量。对事故易发的乡镇要设立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并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动态管理;各工业企业要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对队员的培训,形成由县、乡(镇)和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保障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3装备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根据《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详见附件4);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重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6.4技术保障

各单位负责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组建专家组,提供人才保障,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指挥决策及处置提供服务。加强环境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保证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县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制定区域医疗卫生规划,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建设专业救治机构网络,组建专业救治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设施、设备、药品和器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

6.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7通信保障

镇、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障各有关单位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通信和远程视频指挥系统畅通。

6.8基本生活保障

县政府负责提供事件影响地区人员应急避难需要的场所,保障转移群众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6.9单位联动保障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单位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单位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10宣传培训演练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和场所环境危险因素辨识、突发环境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知识的普及工作,切实提高公众环境应急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主渠道作用,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州生态环境局鹤峰县分局负责,县应急管理局配合,结合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的典型经验、教训总结,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吸引公众参与,通过体验性、感知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应急预案演练周防灾减灾日等契机,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论坛等形式和制作宣传栏、板报等方式,开展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环境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定期(不低于每年一次)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并对现有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与完善。

6.1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7.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处罚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 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 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 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临阵逃脱的;

  5. 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 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在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7.3监督考核

为不断提升环境应急体系建设水平及能力,保障应急任务完成,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的绩效考评。

8附则

8.1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的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8.2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根据鹤峰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环境动态以及《鹤峰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