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鹤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5
关于公布鹤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索引号: 011496021/2020-9691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鹤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文件类型: 公告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0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全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现将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举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联系电话:0718-5283158

地址:鹤峰县容美镇后坝路16号(805室)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718-5296221

地址:鹤峰县后坝长友大厦

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718-5299053

地址:鹤峰县九峰大道13号

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18-5282328

地址:鹤峰县九峰大道161号

附  件: 1、异议的提出和处理

2、投诉流程及要求

3、举报流程及处理办法

鹤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异议的提出和处理

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负责监管该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提醒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明确异议受理的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信息。

一、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

1.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期间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投标人以外,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二、异议处理流程

1.异议人对除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请求及主张;异议人系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说明。

2.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

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和提出投诉。

3.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地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异议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招标人应当将书面答复自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抄送行政监督部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异议,并向异议提起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1.未在法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的;

2.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异议书未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

4.异议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5.开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开标后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6.招标人已经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

7.未提供有效线索或有效证明材料,难以查证的。

投诉流程及要求

一、投诉流程

投诉人持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递交投诉书及相关材料。

二、投诉要求

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投诉事项属可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相关文件。已向其他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人是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招投标当事人出具的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3.投标人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投标的,不能以个人名义进行投诉。

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其投诉应当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提出。联合体成员单独进行投诉的,应当书面征得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联合体成员之间投诉的除外。

4.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投诉书一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5.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恶意投诉。对一年内2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投诉人,3年内禁止参加鹤峰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或者无法证明其为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7.应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没有提出异议的,或者招标人已暂停招投标活动并正在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的;

8.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9.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的。

举报流程及处理办法

一、举报流程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公告期内、开标过程中、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二、举报件要求

1.举报人提出举报事项时,应当提出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办公地址等信息,反映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项目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及举报人有效联系方式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举报件后,应如实登记,载明收件时间、收件人等信息。收件时间为举报件送达签收时间。鼓励实名举报,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3.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部门进行举报的,由两个以上有权部门协商确定处理部门,原则上由最先收到的部门负责受理。

4.不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件之日起15日内,与有权部门充分协商进行转办。举报件转入部门应当在举报件办结7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转办部门。

5.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确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举报情况复杂的,经受理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30日。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举报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举报调查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5日内请求原调查处理承办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举报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举报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举报请求的,不再受理其举报。

7.与举报事项有关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应支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举报案件的调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明显自相矛盾的材料、打击报复举报人或利用举报事项进行胁迫、勒索。

8.举报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客观真实、如实举报,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证据材料应来源合法。

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或变造或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证据材料,诬告陷害他人,缠访闹事干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的,将作为恶意举报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鹤峰县)、鹤峰县人民政府网等网站予以公示,发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一年内2次以上举报均查无实据的举报人,3年内禁止参加鹤峰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向举报人出具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1.举报事项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投诉等途径解决的;

2.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举报人在受理或办理规定期限内就相同事项再次举报的;

3.举报事项仅列出违法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