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496021/2020-9682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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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鹤峰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无 |
文件类型: | 通知 | 文件类别: | 其他 |
发文日期: | 2020年07月03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相关要求,我县制定了鹤峰县被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并通过调查听证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目前,该补偿标准已报州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予以公布,请各级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标准实施前已批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的,按公告确定标准执行。
鹤峰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