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扣押决定书(恩州环扣字〔2023〕ES2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07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扣押决定书(恩州环扣字〔2023〕ES2号​)

当事人名称恩施市来发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98763073H

住所: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东胜

我局恩施市分局于2023年10月6日对你公司现位于恩施市龙凤镇建设大道1号(原恩施市富民水泥厂)的厂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露天堆放11个切割成两半的废弃塑料桶,部分塑料桶上贴有十二烷基醚硫酸钠标签,堆放塑料桶旁的地面雨水流入石桥河处仍可见大量泡沫;你公司工具房堆放有15个废润滑油塑料桶、1个废润滑油铁桶,工具房还堆放有修理工具、机器配件等杂物;你公司废旧机器仓库内堆放有废石蜡桶21个,及废旧机器和水管等物;你公司石蜡仓库堆放有各类疑似危险物的废弃塑料桶41个(塑料化学镍废弃桶3个、层压前粗化剂废弃桶(主要成分:氢氧化钠)3个、层压前粗化前处理剂废弃桶(主要成分:硫酸、环己胺)2个、PUB废弃桶2个、WT-305除油剂废弃桶2个、镀锌湿润剂废弃桶3个、镀锌光亮剂废弃桶2个、LYM-860四元沉锌剂废弃桶4个、铜面微蚀剂废弃桶3个、除垢剂废弃桶1个、氧化性杀菌剂废弃桶1个、蛋白酶(碱性)废弃桶1个、化成剂PF-M5废弃桶1个、无标签废弃桶13个)。你公司存放的上述危险废物及疑似危险废物,未按要求设置污染防治设施。上述行为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现场执法照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位于恩施市龙凤镇建设大道1号(原恩施市富民水泥厂)内的相关危险废物、疑似危险废物及相关物品予以扣押(详见: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扣押清单)。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10月6日起至2023年11月4日止)。扣押的相关物品以异地封存的方式,存放于湖北应行顺环保科技责任有限公司的库房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相关物品。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