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21
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732694298/2023-4462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单位: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字号: 恩州环发〔2022〕6号
文号类型: 恩州环发 文件类型: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分局,州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的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的八条措施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1日

附件:

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的八条措施

为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持续优化我州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主动服务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现制定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八条措施。

一、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免于办理环评手续。已完成园区规划环评并落实环保要求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对符合相关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入园建设项目,根据规定分别实施降低评价级别、简化评价内容。对项目配套工程中含有输变电项目的,其环评纳入主体工程一并论证,不单独申报审批。对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保护区、保留区的建设项目,其自然生态保护影响纳入项目环评文件一并予以论证。

二、实行环评所涉事项同步办理。对项目涉及占用各类法定保护区、岸线等其他职能部门管理事项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主管部门的意见可不作为环评受理审批的前置条件,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批复中明确相关要求,并提出依法依规履行其他部门相关手续的意见。

三、优化环评审批方式。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位于相同行政区且项目类型相同的,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原则上不开展技术评估。继续对17大类44小类行业项目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政策。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四、落实重点项目生态环境要素保障。州级统筹制定辖区内重点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方案,重点项目建设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从“十四五”期间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应在建设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需排污权交易的项目可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排污权交易工作。

五、建立环评服务台账。主动对接发改、经信、自然资源、交通、农业、水利、商务、林业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并动态更新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台账,及时跟踪调度项目环评进展。为建设单位提供“环保审批服务单”(见附件),载明对接联系人、服务措施等,确保政策传达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审批服务到位。

六、增强审批服务质效。进一步加大服务保障,指导建设单位运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及时提醒建设单位落实环评主体责任,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主动服务力度,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审批公示结束后一天办结,对属于国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主动汇报、加强协调,积极争取支持。

七、强化环评机构管理。向社会公开环评机构名单和信息,实行动态更新管理;持续开展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在对发现的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实施处罚和通报批评的同时,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采取失信记分措施,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环评信用平台,严格落实环评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

八、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依法做好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污染防治措施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发现项目存在环保问题的,要及时提醒,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完善。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服务单

编号:    公司:

为帮助你单位加快编制项目环评文件,生态环境局(分局)已指定专人对接服务。你公司(单位)遇到环保手续办理等方面的问题,可致电联系人,我们将积极协调指导。

项目名称


环评文件类型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登记表 无需开展环评

排污许可类型

□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

排污许可登记(备案管理) □无需办理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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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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