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内】关于印发《恩施州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审规程(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15
【有效期内】关于印发《恩施州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审规程(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732694298/2023-4900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单位: 恩施州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恩州环办发〔2018〕3号
文号类型: 通知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18年01月15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经州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将《恩施州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审规程(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恩施州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审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审行为,确保审批工作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恩施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审。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第四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审,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审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科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审组织工作,自收到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依照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范等对环评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六条 对环境影响较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审,可直接上网公示,按流程审批;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含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则上要组织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审,而后按程序报批;对不需要组织评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如不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危废污染物排放的以及重大生态类项目等),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需要组织技术评审的环评文件,以州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名义下发评审通知。

第七条 环评技术审查专家库由州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与管理。采取个人报名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收集,经州环境保护局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并公示。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专家入选条件另行制定)。

第八条 环评文件技术审查专家抽取办法。每个环评文件的技术审查专家人数,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由3至5名专家组成。每次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前,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行业从专家库中随机摇号抽取专家人员。专家组通常由环评专家、行业技术专家及其他专家组成。参加环评文件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客观、公正、科学地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对涉密的项目应遵守保密规定,专家对环评文件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九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及办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机构进行环评文件技术评审所需经费,应纳入州环境保护局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参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政采发[2017]2号)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参加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专家应提供劳务报酬发票、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凭证、个人帐户、身份证等,由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科及相关科室组织按程序报账,州环境保护局财务室直接将专家劳务报酬及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划入专家个人帐户,不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条 专家去项目现场踏勘的交通工具由州环境保护局负责保障。

第十一条 环评文件技术评审廉政规定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中,负责环评文件技术评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五不准规定:即不准收取建设单位或环评中介机构给予的咨询费、劳务费以及以任何名义给予的报酬;不准在建设单位、环评中介机构报销应由其所在单位或私人负担的任何费用;不准参与建设单位、环评中介机构的宴请、组织的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以及任何赌博性质的活动;不准以个人名义对环评报告提供有酬咨询,谋取私利;不准泄露知悉的建设单位、环评中介机构的商业秘密。项目建设单位和环评中介机构负责人在环评文件技术评审前,应签定廉政承诺书。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专家与建设项目有利益关联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1.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技术政策,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是否符合规划环评、生态红线等“三线一单”空间管控要求。
   2.建设项目选址、布局、规模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满足防止生态破坏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要求,是否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3.环评文件依据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可靠,现状调查是否详实,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导则的要求,评价结论是否明确等。

第十三条 州环境保护局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进行质量管理。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专家对环评文件质量实行打分制,75分以上(含)为通过审查,70—75分为修改后报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可以报批,70分以下(含)为重新报审。

第十四条 网上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对专家技术审查通过的环评文件通过恩施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网或湖北省投资联审平台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第十五条 依法对环评文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前,在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做出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