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30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安监发〔2016〕2号

各县市安监局、人社局、卫计局,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机构,有关州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等法律、规章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职业健康监护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资料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尽早发现职业病并采取干预措施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率不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不够规范,职业病防控形势较为严峻。各地各有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强化协调配合,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早治疗,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把握要领,切实规范职业健康检查程序

用人单位要认真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并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一)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要组织劳动者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见附件1)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医疗卫生机构受理。用人单位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协商签订职业健康检查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组织体检。

1、准备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健康检查的时间、项目、人数;向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发放体检表;用人单位组织受检人填写体检表(包括受检人基本情况和职业史)。

2、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按照与用人单位或受检人确定的检查项目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得漏检、少检和随意变更检查类别或项目,并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15]71号)和湖北省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要认真核查受检人的身份,防止冒名顶替。

3、出具健康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汇总健康检查资料,作出健康检查结论,出具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

(四)健康检查结果处理。

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向用人单位或受检人送达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发现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症的,应提出职业病诊断建议和岗位调整建议,并向当地卫计、安监部门报告(见附件2)。

2、安监部门接到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症报告后,制作并向用人单位下达《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置通知书》(见附件3)。

3、用人单位收到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通知后,按规定对职业禁忌症人员作出岗位调整,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见附件1)进行医学观察、职业病诊断和相关治疗。

4、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职业病的,按规定向当地卫计、安监报告,由用人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5、人社部门接到接到职业病报告后,按法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依法落实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

(五)资料建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资料,也是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社会保障的主要依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州安监局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的通知》(恩施州安监发〔2014〕9号)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和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库,完善档案查阅制度和程序。安监、卫计、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专项工作资料。

三、加强协调,切实形成职业健康监护监管合力

各地安监、卫计、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安监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试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事项通知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置制度(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事项通知书见附件4);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落实专项经费,规范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督促用人单位按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档案,固定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依据;加大查处力度,对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未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等违法行为,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罚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

卫计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等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建设和工作监督管理,督导各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作,杜绝弄虚作假、谎报瞒报行为;督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督导各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向当地卫计部门、安监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症情况,确诊职业病的还要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督导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向当地卫计部门、安监部门报送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

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告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进行参保人员实名登记时,要严格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未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要督促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要组织开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健康监护义务;要把用人单位职工职业病检出率作为核定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费率浮动的依据,充分利用费率杠杆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接到职业病报告后,依法落实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

各地安监、卫计、人社部门要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涉及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并组织学习贯彻,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州安监局、州卫计委、州人社局将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1、恩施州职业健康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书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置通知书

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事项通知书

5、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统计表

恩施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恩施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恩施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2月4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