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立依据 |
1 | 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项目实施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百七十八号)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
2 | 对招标人场外交易或规避招标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四条、第四十九条。 |
3 | 依据职责分工对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4 | 依据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条。 |
5 | 依据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六条。 |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1 |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协调处理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依法查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 鹤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 不低于当年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数的2% | 一次/年 | 查看招投标档案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 | 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序号 | 姓名 | 股室 | 职务 | 执法证号 | 执法类型 (范围) |
1 | 王泽荣 |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股 | 股室负责人 | Z130807076 |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执法(鹤峰县) |
2 | 郑 星 | 局办公室 | 负责人 | Z130839013 |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执法(鹤峰县) |
3 | 严芳柯 |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股 | 股室负责人 | Z130839019 |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执法(鹤峰县) |
四、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
鹤峰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