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峰县走马镇白果村卫生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5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峰县走马镇白果村卫生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市监处字[2019]第33号

当事人:鹤峰县走马镇白果村卫生室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1032H42282817D2111

法定代表人:陈仁碧

经营场所:鹤峰县走马镇白果村

诊疗科目:全科医疗科

联系电话:13227444***。

根据《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抽查情况的通报》的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存在的问题的单位实施了回访,2019年11月12日,在当事人卫生室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存放有由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仁和”氨糖美辛肠溶片3盒,已超过有效期。报经批准,本局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送达了《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鹤市监药扣字[2019]21号)。因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2019年11月14日,本局依法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

经查明,2019年8月6日,恩施州市场监管局和卫生健康委联合检查组在对当事人卫生室进行了药械专项整治检查,现场查出在当事人的中、西药柜上查出了过期失效的百合固金丸(有效期至2019年7月30日)和中药饮片胆南星(有效期至2019年6月12日)等。随即,本局陪同检查组的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发了《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鹤市监责改字[2019]13号),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准备接受职能部门的回访复查。2019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回访时再次查出,当事人于2018年1月从湖南省石门县三唯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仁和”氨糖美辛肠溶片3盒,规格24片/盒,单价为15元/盒,产品批号为1710271,生产日期为20171027,有效期至2019.09,货值总金额合计45元,该批次药品已超过有效期。由于当事人未建规范的会计账簿,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使用过期药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使用过期药品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造成的结果等情况;

证据五:专项检查记录表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首次违法及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药品的现场的情况。 

2019年11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鹤市监告字[2019]3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依法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氨糖美辛肠溶片3盒;

二、罚款人民币135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鹤峰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77582010400072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峰县人民政府或恩施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峰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