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峰县铁炉乡健兴中西大药房行政处罚决定书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7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峰县铁炉乡健兴中西大药房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市监处字[2019]第32号

当事人:鹤峰县铁炉乡健兴中西大药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MA48995D3M

企业住所:鹤峰县铁炉乡铁炉集镇

投资人:王坤

经营范围: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保健食品、日用百货零售

联系电话:18571287***。

2019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药店进行回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药店非法销售处方药,处方单未有职业药师签字审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19年11月8日,本局依法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

经查明,2019年4月10日,依据《恩施州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省药监局关于开展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鹤峰县铁炉乡民族路27号的健兴中西大药房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药店存在处方单未经审方就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远程审方设备未正常使用、远程问诊设备未正常使用问题。随即,本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2019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药店再次进行回访时发现,2019年11月5日,当事人销售的2盒罗红霉素胶囊处方单无审方人员签字,未审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投资人的身份;

证据三: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现场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等情况;

证据五:检查记录表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首次违法及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的事实;

证据六:处方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2019年11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鹤市监听告字[2019]26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鹤峰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77582010400072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峰县人民政府或恩施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峰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