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陈章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5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陈章玉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市监处字[2019]第65号

当事人:陈章玉,女,土家族,现年54岁,住湖北省鹤峰县下坪乡两风村一组林场,身份证号码422828************,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8MA4ALBYF7P,经营场所:鹤峰县下坪乡广富路56号,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卷烟零售;粮油加工、销售,联系电话:15549255***。

2019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下坪乡集镇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未办理变更登记,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批准,2019年11月19日,本局依法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

经查明,2018年4月11日,当事人在本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核定的经营场所:鹤峰县下坪乡广富路56号,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卷烟零售,粮油加工、销售。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当事人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从事蔬菜水果零售经营活动。2019年11月15日,本局给当事人下发了《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鹤市监下责改字[2019]1号),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11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门市部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继续从事蔬菜水果零售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三: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登记事项改变,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登记事项改变,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地址、经营的品种等事实;

证据四:现场照片2张,佐证当事人登记事项改变,未办理变更登记现场情况。

2019年1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鹤市监告字[2019]6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从事蔬菜水果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峰县支行(鹤峰县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77582010400072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鹤峰县人民政府或恩施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鹤峰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