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州经营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3年度年报公示的公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3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州经营主体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3年度年报公示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我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23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报告主体

2023年12月31日(含)前,在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年度报告时间

经营主体: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式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www.gsxt.gov.cn点击“导航”至“湖北”或https://scjg.hubei.gov.cn/hbgsxt/),自主报送公示2023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纸质方式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报(在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办理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仍应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四、多报合一

按照《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42号)、《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的要求,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仍通过公示系统(湖北)报送海关或商务、外汇部门“多报合一”年报内容。按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市监信监〔2023〕29号)的要求,首次实施与税务部门年报“多报合一”改革,采取“授权共享”的方式,待省局系统对接之后,经营主体可在公示系统(湖北)填报年报时,选择自动获取税务年报相关信息。

五、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大型企业在报送年报时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未按照规定公示或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六、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发现冒充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年报收费等乱象,要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谨防年报诈骗。


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