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宣恩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情况的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02
【解读】关于《宣恩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情况的解读

现就《宣恩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措施》)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5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指出:“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以及降低政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防止收入流失,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宣恩县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19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1414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新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和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和经营的国有资产。

(二)管理和经营方式

对因各种因素导致资产权证办理有困难的、暂时不能办证的,以及与其他产权不宜分割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行政事业单位移交资产经营权,由县属国有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经营管理。

(三)经营管理

1.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招租底价采取资产评估方式确定,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因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投入大、回收期长等特殊情况,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年,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明确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过3年期限出租。

2.经营合同文本应经过合法性审查。

3.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应进入依法设立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按规定可采用自行组织交易方式的,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四)维护及监督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巡查制度,做好跟踪管理和定期巡查,加强资产修缮完善,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县财政局(国资局)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日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经营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