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4〕XE2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30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4〕XE2号​)

当事人名称:武汉辰龙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774578906R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道青松村平江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宋仁义

我局宣恩县分局于2023年9月14日对你公司位于宣恩县晓关侗族乡堰塘坪村一组减水剂制造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减水剂制造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0年10月开始建设,2020年1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未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检查记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厂房租赁协议复印件、检测报告(JZH检字20231227001)及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其中,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已过追溯时效。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厂房内生产设备并清空厂区生产原料和生产成品,经取样检测,你公司周边地下水和地表水水质达标,未发现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你公司: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