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4〕ZD2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30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4〕ZD2号)

当事人名称:来凤县纳吉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7220056392

住 所:来凤县百福司镇

法定代表人:王日辉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10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023年4月25日将废润滑油提供给无该危险废物类别经营范围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活动。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来凤诚信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出入库台账复印件;来凤县纳吉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废机油委托回收协议复印件、纳吉滩发电厂油料进厂及废油处置台账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联单编号:2023120000194444)复印件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之规定。

鉴于你公司积极与第三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签订协议,在资质鉴别上存在疏忽,主观上不存在违法故意,并执行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转移的废润滑油最终得到了妥善处置,未发现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以及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你公司: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环保主体责任,确保危险废物规范暂存、处置。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