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4〕ZD1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30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4〕ZD1号)

当事人名称:来凤诚信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MA491GUK6T

住所:来凤县绿水镇老寨村二组10号

法定代表人:查志成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危险废物经营类别规定,违法收集非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润滑油。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来凤诚信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危废入库台账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积极整改,将储油罐内贮存的废油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未发现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你公司: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危险废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0日